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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注意!广东税局重磅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注意!广东税局重磅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作者: PavanDayal陆敏 | 来源:发表于2019-06-04 08:10 被阅读0次

来源:中税国际国际部 2019-05-23

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注意!广东税局重磅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重磅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个税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台阶。

该《管理办法》涉及个人所得税更为细节的涉税信息管理、申报纳税、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等关键问题,是中国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尤其是修改补充的部分,更是值得高净值、高收入和高资产人士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将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尤其是再次强调将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这里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管理办法》指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及自然人纳税人群体,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管理办法》强调:各级税务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等),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

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5-16

有效级别:有效

补充说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改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印发)。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第十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三、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四、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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