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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干货笔记(专业类书籍精简版)

5000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干货笔记(专业类书籍精简版)

作者: 947d840cc391 | 来源:发表于2017-02-25 12:38 被阅读8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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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书42万余字,因为读者知识背景各异,出于体系和知识的完整性,书中对每一知识模块的从基础到进阶的描述文字是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占据了较大篇幅。

    对于专业方向从业者来说,通读全书后,提取并整理出最贴近实际操作的“亮点”,是很高效的提升方式。

    故整理此5000余字篇幅的实务知识点,分享给在建设工程领域已有一定基础的同行或兴趣人士。

    第01章 行业发展与法律概述

    1、2014年最高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细分标的:违法转分包,招投标程序,造价鉴定,工程质量,工期为约,履约保证金,优先受偿权。

    2、代建制的代建人是受业主委托的受托人,直接影响了其财务地位,以及代建模式中资产交付于产权交付等问题。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回报中定价机制和调价机制是重中之重。

    4、141218新民诉解释中,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非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陈述。

    第02章 招投标

    1、招投标法属经济法领域,政采法属财政法领域。

    2、标准文本不同于示范文本,特别经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方式提出要求,则具有了行政法规的强制约束力。

    3、标准文本中的行业示范条文,可以进行修改使用;不能简单认为没有使用标准文本进行招标即招标无效,应结合行为偏离程度,决定违法程度进行认定。

    4、暂估价可以包括重要功能设备项目:如空调、电梯、弱电等。

    5、投标保证金为某次招标的项目标的,非整个项目投资估算价;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不应当要求提交现金形式。返还保证金应返还同期存款利息(活期);实践中保函和转账支票采用较多,合法担保双方同意也可。

    6、子公司的子公司通常不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且具有利害关系,需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才不能进行投标;可以通过程序公正、招标实体内容一视同仁等方面认定;总之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宜从严处理。

    第03章 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综合)

    1、招投标虽然存在行政监管,本质上是符合《合同法》的民事活动,法院/仲裁有权认定其是否有效。

    2、黑白合同通常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出现,在其他铁路、能源、交通建设领域较少出现;《司法解释》仅对结算依据做出了规定,未涉及效力认定;对于结算依据,施工合同通常为整体结算,将合同中与计量计价、工期、支付、索赔等经济性清算有关的条文均理解为结算条款,符合惯例且有利于纠纷解决。

    3、转包的认定,标准可包括财务记账体系(直接成本发生制),以及地方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管理活动如周转材料、现场临时设施、民工管理等。

    4、法律不保护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故诉讼赔偿的最终判决基本按照过错进行损失的分担。

    5、建筑法禁止限定发包、肢解发包、干预建筑材料采购,可以通过暂估价方式解决;即使存在甲指分包,承包人不能因为发包人干预而构成免责,仍需履行己方义务;暂估价不同地方规定有限额,如30%;招投标阶段应明确暂估价清单,可将专业分包列入,并对暂估价招标方式和要求进行约定;无论双方还是三方合同,需注意信息传递条款和合同解除权。

    6、转包合同无效,但属双方明知,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参照转包合同进行结算。

    7、承包人掌握转包合同关系的决定权,通常认为过错大于实际施工人,除质量原因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质量、安全、环保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连带;对外债务,实际施工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视监督管理或意思表示承担共同过错责任或连带责任。

    8、工期索赔中,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关键线路、非承包人原因),原则上对指定分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不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很难证明“指定行为”。

    9、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负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验收合格后,分包人负有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质量缺陷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无论是否过了保修期,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10、保修期内,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无论该缺陷是否由施工单位造成,修复费用的赔偿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11、关于延迟支付,如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利息已经足以弥补承包人提供窝工的损失,则承包人不能再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注意约定监理履行时限及违约责任,避免由于监理原因造成延迟支付;根据内部审批手续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约定;逾期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和最终结算价款56天以上的,范本为“双倍同期贷款利息”。

    12、清单漏项属于可以预见的经济性条文,承包人如明知后放弃,视为有效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漏项风险。

    13、违约金与利息是否并用取决于其各自数额及与实际损失的比较(类似调整违约金30%的思路)。

    14、要积极推进中间结算,过程审计,且审计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规则进行,并符合时间约定。

    15、如合同没明确约定由业主委托其他方完成结算,或没有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产生前述影响,则该类审核不能代替发包人的审核权。

    16、预期利益实践当中成功案例较少,因数额难确定,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预算采用定额计价,则按预算中的利润率计算通常被认为发包人可预见,如大部分合同已履行,则部分预期利润应支持,还要参考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及预算定额中额利润率。

    17、关于情势变更,把握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但由于合同法解释2中规定应当报高院或最高院审核,实践中运用非常保守。

    第04章 专业分包

    1、14年6月发布分包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算;支付原则上独立,通过提交报告时限及支付时限作为总合同、分包合同的衔接。

    2、对于业主支付前提条款通常有效,但总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向业主主张结算和主张付款的善意义务

    3、无效合同的结算:成本能否收回知识商事主体考量因素之一,获得业绩、建立良好信任关系、获得更多商业机会等均是交易考量因素,故仅根据单次交易中双方是否“等价有偿”来判断是否显示公平是片面的。且“亏损”是签订合同前的明知行为,故可认为真实意思表示。其他标段的情况存在个案问题,通常不具有对比性。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是基础性因素。

    第05章 安全管理

    1、特点:行政监管强、安全责任比较严格。

    2、施工单位保证工人具有工种资质,及安全培训;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交叉施工中的安全文明问题;总包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做好总包管理。

    第06-07章 承包商停工权

    1、承包商停工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2、中止履行的范围应对扩大至先履行抗辩权,而现在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过重,法院鲜有适用,认为应当区分中止履行与解除合同的证明标准。

    3、优先受偿权制度作用甚微:往往具有不可行性,投标时常常被要求放弃。

    4、建议将合同法283条改为承包商停工权的概括性规定,优先鼓励中止履行权,而不是合同解除权。

    5、建议赋予承包商停工权以对抗建设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

    6、承包商在行使停工权时应注意减损原则。

    7、有关停工权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考虑建立先行给付制度(对已经过工程款进度款结算审核的付款阶段给予先行给付,并不得以异议程序阻却该支付令的实施),以及类似英国中间仲裁程序的快捷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第08章 劳务分包

    1、只要具备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公众的劳务分包资质,就应对认定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特种人员需持证),15年起,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且鼓励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2、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分包内容不包括周转材料、大型机具和主材,纯人工费占合同价款笔记不应低于50%。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劳务分包合同亦无效(主从关系),如由于劳务不合格导致质量不合格,劳务作业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劳务费,同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作业质量标准采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比较合适和可行,但对于材料设备的相关验收标准可以单独说明和要求。

    5、劳务分包应承担由其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责任,但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北京规定,因为具有工资性质),无规定地区如约定也并非无效。

    6、连带责任仅为劳务作业的质量问题,实践中比较少见。

    7、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作业人员是实际施工人。

    8、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工人直接是劳动关系,如发包人明知其不具备资质,对于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9、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能再以人身损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若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类似人身保险的思路)。

    10、工序交叉时,发包人或第三方未经验收交接使用劳务作业成果的,视为已完劳务作业的质量合格。

    第09章 监理

    1、我国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比较广。

    2、监理合同要点:除基础内容外,注意交往底线和标准,与其他咨询机构的义务边界等。

    3、监理服务招投标违法(如应招标未招)不导致监理合同无效,但如果其他问题,如招投标中实质性谈判,或有违反公平原则的价款服务偏离等,应考虑是否无效的问题。

    4、2015年监理取费改为市场指导价。

    5、关于监理服务的追加费用,考虑原监理合同总价与服务期限、参与人员数量及资格标准的关系,实际履行追加的人员和工作量的关系,实际产生价值的关系,建设单位获得增值服务的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第10章 总承包模式

    1、FIDIC合同中的EPC模式与DB模式,以及我国工程现状的最大差异之一是其中没有安排工程师。

    2、具有勘查、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总承包义务;取得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一级资质,即可承接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

    3、设计方和施工方组成联合体进行总承包投标,可以回避法律中的再分包问题。

    第11章 侵权责任法

    1、施工侵权风险可选方案:1)相邻关系请求权,责任承担者为建设单位,不以过错为要件;2)侵权请求权,需证明四要件,但可主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侵权,一旦认定在执行过程中能获得较大胜算。

    2、责任承担方式上,恢复原状方式对建设方更有利,只花费修复成本;赔偿损失为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审价中会包括利润和税金等。

    3、坠落物责任、路面施工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设施倒塌风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过错连带责任(不可抗力免责需证明),地下挖掘风险为施工单位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和被侵权人故意可免责)。

    第12章 PPP

    1、PPP项目选择合适投资人的方式在《政府采购法》26条基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2、PPP项目如按“工程”认定,采购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如按“服务”认定,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法》。

    3、已改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一方参与PPP项目,因为有变相融资嫌疑,理论上不应代表政府方参与。

    4、外商投资项目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比例)。

    5、政府方可提供的资源包括资金、土地、权益、物业、广告(立项时应将广告实施方案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等形式.。

    6、政府为PPP项目配置经营性用地是否合法的问题,现阶段,应限于铁路站房和轨道交通,且应限于配置,而非开发项目的主要土地来源,同时要满足合理利润率的规定。

    7、外商投资的PPP项目中,固定收益的约定等同于变相举债,被明令禁止。国内资本投资尚无禁止规定。

    8、最低需求条款对应政府提供的保障,来源于对合同签订条件与客观现状不符的合同保障;而兜底条款来源于经营风险,故被法律所禁止。

    9、施工企业参加投资人选择的方式,可采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中“两招并一招”的方式;基于现实法律,PPP项目宜采用《条例》第30条的两阶段的招标方式。

    10、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11、几个程序的顺序:1)物有所值评价;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需要财政提供补贴和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3)可行性研究评估。

    12、BT模式仅限于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多数项目上不能采用。

    13、PPP项目的BOT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其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有待最高院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13-14章 案例+国际工程

    1、国外法律可能对于合同约定事项从严把握,例如有固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指定人员的签字才被认定等。

    2、表见代理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过程文件上非合同约定的签字人的签字可能无法得到认可。

    3、目前多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均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和余地很小,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过多的图纸审批和设备材料审批,使工期不可控;设计中的技术难题、地材/各类材料的生产和进出口能力、配套的港口码头设备、水电设施等,都会引发合同履行的困难。

    第15章 英国裁决制度(略)

    第16章 仲裁中调解

    1、调解的成功很大程度在于代理人如何向决策者转述、分析、说服;调解人需要设计出符合法律规则和商业规则的让步方案。

    2、如有条件可以尝试设置有商务氛围的调解室;在证据质证完成之后开展调解时机较好;突出商业利益为核心的思维。

    第17章 军队建设

    军队各有关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对于建筑市场的运作经验、操作实际、风险控制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如加强隐蔽工程验收以保证质量、重视竣工验收手续、防止延迟支付(综合内外流程对付款时间合理安排)、加强招投标管理、加强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及管理、重视逾期默示条款、加强对劳务的监督管理等。

    第18章 中国解决工程纠纷途径

    1、争议评审机制:2009年3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010年5月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

    2、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原北京调解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调解中心。

    小感受:

    知识点的多少见仁见智,与每个人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相关。如果知识点多,一来说明书籍有益,二来建议考虑参照目录回归书本,系统研读某些部分。

    如果觉得可提炼的知识点没有想象的多,可能说明个人的知识积累比想象的覆盖度高,某种程度说也是件好事。

    书籍从最初撰稿到出版,历经数年,故沉淀性系统性更好,而时效性还需结合实时更新的公众号等平台获取。

    专业类书籍也可有“提炼版”,虽然受众有限,但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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