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在别人看来,一定是与专业、严谨联系在一起的。刚工作时,我还真是谦虚,内心知道自己是有差距的,但是后来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外行打交道多了,看着他们无论是咨询公事还是私事时那天真无邪的眼睛时,我慢慢开始信了,有时候甚至觉得我就是专家,我就是答案,有时如果正赶上有事,就会按自己的个人理解去回答他们的问题,也没研究,反正我知道他们更不会去研究,哈哈。
就比如,经常会有同事朋友问我关于标题是用“合同”还是“协议”的问题。说实话,上学学法律,工作做法务,我真没认真研究过这个,觉得他们只是不同的表达而已,工作一段时间后,与实务接触多了,各种内容和版本的协议、合同见多了,也只不过认为区别只是协议简单,合同复杂,协议宽泛,合同严谨,仅此而已。因此,当他们问我这类问题时(不止一次),我都说随便,用哪个都可以。
其实也知道,自己有时候就是信口开河,每当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并深入研究时,经常会发现自己原来的回答就是乱说。
最近就遇上一件事,让自己重新看清了自己,半瓶水。
11月4日参加了一个论坛,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创始人陶博(Preston M.Torbetrt)与大家分享“How Can Chinese Lawyers Draft Better English-Language Contracts Than American Lawyers?”,其中再次提到了同样的问题:合同(Contract)与协议(Agreement)有区别吗?
他先说明,合同(Contract)与协议(Agreement)是不同的,准确的表达记不住,大意是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binding legal document),协议不一定。但他强调不管名称叫什么,是否有约束力,还需要看文件的具体内容(the text of the document),并举了一个Pennzoil v. Texaco的例子加以说明。
1984年1月2日,Pennzoil(壳牌)与Getty的股东签了一个“Memorandum of Agreement”,并获得了Getty董事会的批准。但在1月5日,第三方Texaco向Getty报出了更高的价格,Getty的股东接受了该报价。Pennzoil不答应了,向法院起诉了Texaco,理由是“contractual interference——tortious interference with its contractual relation with the Getty Oil shareholders”,最终创造了美国历史上最高赔偿金额的诉讼案,Texaco被判赔105亿美元,Texaco破产。
虽然文件的标题是“Memorandum of Agreement”,但在陪审团看来这个文件就是一个“enforceable contract”,在我看来,这就叫实质大于形式吧。
听故事很精彩,但接下来回到了中国法律,他问大家,在中国,合同与协议有区别吗?
他自己在屏幕上给出了答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一个老外,不远万里,跑到中国来给我上了一堂中国法律课,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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