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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社保大变化!2019年底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

2019社保大变化!2019年底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

作者: 觅职兔 | 来源:发表于2019-03-27 16:01 被阅读0次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接下来,觅职兔来为您盘点与解读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政策及其解读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解读 :“统一参保”HR工作中提及的五险合征的概念相类似,目前部分地区存在在各险种未合并征收的情况。此条的规定,概况起来就是要求实现生育医疗两险合征,不可只参一种险种。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解读 

1、目前,很多地区的生育与医疗保险归口社保里不同部门进行征收与管理,此文件明确要求统一机构进行征缴。

2、合并后缴费比例不会增加。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后,变为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解读 

目前,部分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产假费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尚未纳入医疗保险直接结算,需要个人垫付费用后再前往社保局处理费用报销手续,因此,较为繁琐。

此条的规定,将实现在医疗定点机构通过医保卡直接结算产检等费用,大大便利了相关女职工。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解读 概括起来就是,通过规范流程与平台等方法,实现生育费用报销手续的简化,便利广大女职工。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解读 概括起来就是:合并后,不会降低个人待遇。总的缴费比例不会提高,相关待遇不会降低。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解读 需要提醒说明的是,今后五险一金并不会变成四险一金,生育保险并未取消,只是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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