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网上的网友们对这个规则的态度也是各说其词,从一方面看确实给予了女职工的一些便利,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其它反面的意见。
1.承受过或者经常痛经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疼起来确实要命,而且想要好需要很长的调理过程。
2.两级分化,也有不受此痛的女职工。
3.“不能坚持劳动”界定不好区分。
4.是否给如今女性找工作带来更多阻碍。。。
1总之,小编不是很认可,如果真的不能工作,可以请假,但是没有必要明示,可以把这种公假换成更适合大多数人的请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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