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法律基础知识之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举个例子:1980年代,苏大明承租了单位的公房。苏大明早年丧妻,留下子女,儿子苏猛猛成亲后搬出该公房,另购商品房居住。女儿苏萌萌尚未出嫁,一直随父共同生活。2005年2月,苏大明突发疾病死亡。办理完苏大明的丧事后,苏猛猛考虑到妹妹尚未成婚,除了这所公房,也没有去处,便同意妹妹与父亲原单位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将该公房的承租人由苏大明变更为其女儿苏萌萌。2006年,这套公房被列入城市拆迁范围,苏萌萌因而获得了1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苏猛猛认为这1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父亲的遗由其与妹妹均分,但苏萌萌认为这钱是补偿给自己的,是其个人财产。苏猛猛因此将妹妹告上法院,要求分配这1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没有支持苏猛猛的诉讼请求。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所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应该作为全家人共同所有和分配,其实,这是对公有租房承租权的一种误解。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只能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律规范对于共同居住人也有明确的规定。
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即能够得到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本案中,涉案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妹妹苏萌萌,因此基于拆迁该公有住房产生的补偿款应尚归其所有。既然归其所有,则是属于苏萌萌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需要说明的是,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都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份就应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去世后,这一份拆迁补偿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补偿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不是作为承租人的遗产因此别人无权利继承。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