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长春长生公司共有八项违法事实:
1. 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2. 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3. 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
4. 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
5. 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 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
7. 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文来源于央视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如果你喜欢本期内容,请动动你的手指点一下关注小泰吧。小泰不容易,有夸奖才更有动力哦~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