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好《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和其他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农、渔民经营户。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农家乐评定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第7项星级的评定规则”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将一、二、三星级经营户(点)的评定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农办、省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户(点)按自愿申请的原则,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农家乐经营户(点)在申报星级农家乐时必须有齐全的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且经营用地必须合法。
第六条 根据《标准》,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附后)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0分。
经营户:一星级经营户不低于300分;二星级经营户不低于450分;三星级经营户不低于65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农家乐经营户无住宿服务的,各星级等次的分别为一星级不低于250分;二星级不低于380分;三星级不低于550分;四星级不低680分;五星级不低于770分。
经营点:农家乐经营点在相应星级上各加50分,为星级评分的最低分值,如一星级经营点不低于350分,无住宿的经营点不低于300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为了便于统一评定和验收(包括复核复评),四五星级农家乐市上报省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其它星级申报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八条 被评为各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应授予对应的星级标志牌。星级标志牌由省里统一式样,标志牌制作成本费由经营户(点)承担。
第九条 对参与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纳入各级政府对农家乐工作的日常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未参与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原则上不予承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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