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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我体检过了,未来就一定会理赔吗?

保险公司对我体检过了,未来就一定会理赔吗?

作者: 文清华 | 来源:发表于2018-08-14 18:15 被阅读576次

            今天的话题介绍一下体检的问题,严格意义来讲是指体检和理赔,在投保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因为健康状况,或者我们买的保险额度,超出了保险公司的一定范围,要求进行体检。很多的客户就会有这样一个疑问,那是不是我们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体检,我就可以不如实告知呢?或者是说,是不是我经过了保险公司的体检,通过承保了,未来无论是什么情况下,我的保险都可以获得赔付呢?

          在投保过程当中,我们作为投保人,作为客户,很难拿捏如实告知的尺。因为保险合同是一个最大诚信合同。当你第一次购买保险,你可能会蒙圈。我们自己的健康状况是根据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去如实回答?该不该如实回答?回答到什么样的程度?心里其实是一直打鼓。如果我们的健康状况不符合这款产品的要求,你就申请不到甚至拒保或者加费,而且都会有记录,这点对你以后购买其他的保险影响很大。

          比如说现在的互联网保险,在投保过程当中总是有一条,是否在其他公司投保,出现了延期,加费或者拒保的情况?如果你在投保健康医疗保险过程当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那网上的这种保险就买不到。所以可以说告知内容非常非常关键的。对于告知的内容,到底该怎样去做?面对保险公司的体检,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以及未来在理赔当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今天就这三个方面给大家讲讲。

    第一方面就是告知。保险是最大诚信合同,很多客户说我不告知,保险公司也不会去调查,那我告知不告知保险公司怎么知道呀?保险公司在你投保时的确没有精力,没有财力,进行调查。保险公司的内勤才有几个,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的客户保单,不可能单单进行预约审查。所以,我们的告知,是要靠自觉,所以保险叫最大诚信合同。靠自觉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每个人的诚信程度不一样,素质不同,有的人就是耍小聪明不告知。那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隐患呢?我们如果不告知未来会怎样啊?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调查,也就是说在告知这个环节,保险公司也没有要求你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但如果你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是要介入调查,他会根据你以往生活的城市,周围的医院来进行鱼网式搜查,来找到相应的违反如实告知的证据。交钱非常容易,理赔时就要进行审查,对我们客户来讲,你要不要如实告知呢?一定要!如果你不如实告知,未来理赔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很多麻烦,可能很糟心,感觉要你交钱很容易,你拿到钱就会很累。如果诚实的告知,这样的问题就会避免很多很多,所以如实告知一定要的。

    第二点,告知到底有什么界限?是不是我从头到脚什么毛病都要告知呢?这个问题也很关键,我在跟客户做投保计划,要求他如实告知的时候,真的是事无巨细连脚气都要告诉我,头疼脑热发烧都告诉我,其实这个没有必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有限告知,特别是我们中国的保险法,保险制度的要求,就是有限告知,什么叫有限告知呢?就是保险公司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保险公司在哪里问呢?在每一款产品投保的时候,都有一个健康告知,那这个健康告知表就是保险公司要询问你的范围,要逐字逐条的去看,认真的去回答,诚实的告知,这叫有限告知。在我们中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里面有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是谁呀?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是谁呢?当事人就是指我们的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面,如果大家对询问的内容,范围有争议,保险人要负责举证,这实际上对我们客户是一种保护。如果保险人,投保人违反了对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的客户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的保单里面的问题。但是保险公司说我们没有告知或者说我告知的不准确,想要解除合同。这个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这一条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客户,只要你认认真真,根据保险公司健康告知上面的一个条款,认真去告知,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点非常非常的重要啊。那么司法解释二的第七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你仍然收取保费,然后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什么意思呢?就是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保险公司如果已经知道了,客户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说你知道客户生病,或者你知道客户在投保前已经隐瞒她的病情,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要收取保费,这个时候合同就不能够被解除,这一点对我们客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护了。但是这里面有个很难拿捏的灰色的地方,就是,什么叫做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客户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了问题,或者是想起来,在投保以前,身体状况就出现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补充告知到保险公司呢?这个条款里面讲,保险公司应当知道或者知道,如果你不补充告知的话,将来可能会有问题,这个叫应当告知,应当知道。对我们的客户,对保险公司来讲,其实也是一种连续告知的义务,其实就是不能违背最大诚信的原则。所以这是第二个问题,只要我们诚实按照保险公司的告知要求,进行如实告知,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今天探讨的核心,就是如果告知过程当中,出现了一点异常,保险公司要求我们进行体检。比如告知结节、血脂高、血压高,一些小毛病异常等等,通常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进行单向的体检,来看一下你这个相应的结果到底怎样。这就涉及到第三个问题,那么在我们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当中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就是说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客户根据公司要求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那么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什么意思呢?当事人指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如果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已经进行过体检了,体检了之后客户是不是可以因为体检了就不如实告知呢?这个是不行的。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就不用再如实告知了,比如说因为体检所以我就不如实告知,你查几项是几项。体检时A地方有问题没查出,查出个b有一点点问题。A地方没有查出来,那我就烧高香啦,所以我可以不去告知,这样可不可以呢?司法解释三的第一款明确规定,这是不行的。不能因为你进行了体检就可以隐瞒,就可以不如实告知,这是不行的。因为这也是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合同。也就是说你不能去赌。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体检,你去赌下体检技术,体检机构的责任心,如果查出来了那没有办法,如果查不出来的就是你赚到了,这种侥幸的心理是不能有的。第二,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就是保险公司查过了客户的体检结果,后续理赔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体检,查出了这个结果但仍然承保了,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后续理赔不能以客户之前没有告知相关的情况为由,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只要你通过了保险公司的体检,这个体检结果,就不能够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合同的免责,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你不能再说客户,你之前没有如实告知,因为已经体检过了。那你说与第一款怎么是相互矛盾的呢?其实不是,这是两个立场,都是站在客户如实告知,诚实告知的立场。第二种情况是体检结果出来,之前确实没有隐瞒,而出现了异常,那你不能说客户之前隐瞒,所以这是两个立场,大家千万不要误解。

          我们举个例子,一个女性客户投保,保险公司要给他进行体检,在保险公司拿到了体检报告,她的乳腺很正常,或者是一点结节,就通过了,这个合同就正常承保。但后来客户又发生了乳腺癌,那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无条件的进行理赔,你不能再说客户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要解除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公司通过体检报告对某一个部位已经验证,证明符合承保的要求,你以后就不能够因为这个部位发病而说客户在之前没有如实告知,去拒绝赔付。我不知道这个例子举起来,大家能不能理解。总而言之,我们做个总结,从客户的立场来讲啊,我们首先一定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不能够破坏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否则你是天天心里打鼓,买个保险本来是为了安心,结果你天天担心理赔出现纠纷,得不偿失。第二,告知是有限的,有范围的,我们很多的产品告知,仅限于两年以内或五年以内,而生病在这个范围之外,在很久以前,那可以不告知,很多是告知疾病程度的变化,比如说有些产品高血压二级以上要求你告知。你本身是二级以下就没有必要告知。有些要求你告知甲状腺的,甲减或者是甲状腺异常疾病,这个范围就会比较笼统,如果你是结节,就要根据情况进行告知。一定要看清楚告知上面,要求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特别是三高,各种结节,到底有没有?第三,如果被保险公司要求体检,那就踏踏实实去体检,体检前也要如实告知。如果进行了体检,你就踏踏实实放心。承保之后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进行理赔。也就没有任何的争议。

    总之一句话,就是要大家就踏踏实实的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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