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拾live

作者: 般若午夜茶 | 来源:发表于2018-10-17 10:56 被阅读11次

    从研究生毕业到进入律师事务所,这段时间才对纸上谈兵的可怕之处有了深刻的认识。而更加可怕的是,手里的这张纸,也并没有达到足够我去谈的地步。

            之前一直在知乎上听关于如何做一名实习律师的live课程,又搜罗了各种相关的软件和学习视频。前几天小智的微信公众号发了一个关注后领取一个月会员的朋友圈,我也就去领了一张。打开智拾live的课程之后,才发现在实践的情形之下,原本司法考试中已经比较细致的内容被分化的更加细致,又增加了更多的思维角度,律师的角度、法务的角度,每种身份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此外,各个法律之间的融合程度也更高,《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民法》等都需要综合地、交叉的进行分析和考虑。

            这两天,我一直在听关于公司法相关的课程,目前,只听了对《公司法解释(四)》的分析以及股权转让两个课程,当然,两个课程只能让我了解到相关内容的一些皮毛而已,到了具体的实质性操作过程中,依然还会存在两眼一抹黑的窘迫状况。在这个听课的过程当中,老师会经常举出一些各个地方的经典案例以及其中的法院观点来进行剖析,在这个时候就充分的体现出,对于案例的研究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每个地区、每个法院对于同一件事情可能都会有不同的界定和评价的方式。此外,对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过去一直都只是对条文的内容本身进行理解,却从未进行扩展和进一步的加深。

             例如,在今天听的股权转让优先权股东的救济路径当中。对于股权转让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如何进行取舍这个问题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适用公司特殊管辖的内容除了列举出来的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确认等具有代表性的情形的确认之外,后面又用“等”字进行了扩展,但是等字代表了哪些情况,就需要通过后期的司法实践进行进一步地选择以及确认。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两种说法:其一,应当适用公司的特殊管辖;其二,因为该行为只涉及出让方、受让方以及具有优先权的股东,所以应当适用普通管辖。这个时候,究竟选择哪一种说法更加的合适,就需要给出充分的理由。此外,还有关于优先权救济路径中,标的公司以及被转让方在诉讼当中都主体地位又如何进行认定?究竟是作为被告还是仅仅作为第三人?在出让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对公司股权具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情形之下,此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对于这个问题,每个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是,就看怎么去说,怎么说能够让人觉得有道理,怎么说能够站的住脚。

           当然了,这几节课停下来之后,赶紧整个人的脑袋都是懵的,之前在司法考试的时候,只会注意到唯一的那个标准答案,到了实际的情形下才知道,其实每句话怎么去看,从哪个角度去看,都会有不同的发现。还是需要继续学习继续发现。

    一起加油啦,我亲爱的民哥,努力学习的我,最后依然要对民哥比心

    未完待续,我最最亲爱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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