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模拟一种原始的赌博场景。
当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个人财产有了一定富余,于是赌博应运而生。
A、B、C加入了赌博。A和B输了。按照约定,A和B需要将他的财产给予C。
然而在原始的社会环境中,约定仅仅是约定并没有多大的约束力,A和B也占据“多数”的优势。子曰:要盟也,神不听。所以A和B完全可以不遵守约定,另赌博失去意义。
在这种场景下,如果要令约定成为规则,那么必然得引进更强劲的动机以驱使人性,使得赌博约束成立。
于是C强调规则,规则的创建首要条件是公平。公平的含义是能给所有参与者同等待遇。
A和B认同公平。继而认同了规则。同时也给自己暗示,虽然这次是输了,但是规则不被破坏的话,下次可以赢回来。
这在人性的角度上看也就等价于对未来预期的贪婪。而这种贪婪最终可能导致C的财产愈来愈多永远凌驾于A和B之上,而A和B再也不具备通过规则翻盘的能力。
扩展这个场景,A和B同质的人数再多,也不会产生能对抗小股C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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