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又出事,再一再而不再三
2019年12月17日1时30分许,安龙县广隆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初步核实,当班井下作业人员23人,7人安全升井。截至9时,经全力搜救,14人死亡,2人被困。根据调查,该煤矿公司曾涉及包括无照经营、经营异常、劳动纠纷等问题,多次警告后仍无改进。据报道,该公司还曾被查出有7条安全隐患。
经过前几次煤矿案件,中国几大煤矿产地对于煤矿企业经营运营的监管都已有所加强。而这次贵州的煤矿企业又发生了这样的状况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该地方的监管部门是否严格地进行了监管。
该企业的两名股东曾9次被隆安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从整体来看,虽然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但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恶性的商业行为,就不只是企业处理问题的能力问题了,而是该企业是否有处理问题的态度。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企业是经济社会的主要参与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企业赢得劳动者和顾客信赖的重要因素。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更是这样。忽视矿工的生命安全,就是对生命的不负责。更别说引起劳资纠纷等问题。
企业的信誉考核也应纳入企业品质考核的范围内。放任不负责的企业从事高危行业就是对于社会和许许多多劳动者的不负责。让信誉度差的企业没有容身之所,从而自觉对于自己从事的行业有清醒的认知,通过这样的形式来完成对市场的初步监督,或许能够对于重大事件的发生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
另外,对于企业的监督也十分重要,对于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或是整改,否则无论是顾客还是雇员的生命安全一旦受到威胁,都是不可逆的严重事件。
规范行业行为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健全监督体系也是必要的保护行为。必须把高危行业的安全规范放在心里,将前人发生的事故引以为戒,做到再一再二不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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