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行走的法律:作为业主,法律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武器!(3)

行走的法律:作为业主,法律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武器!(3)

作者: ca55f94e75e4 | 来源:发表于2021-11-21 08:27 被阅读0次

    早上刚起床,收到一位业主的电话,问什么时间有空一起吃个饭,庆祝一下!

    原来是他们几位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胜诉了,大家都格外开心,一定要请笔者和两位助手吃饭。

    这个案件是物业公司擅自单方上涨物业费,业主起诉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本来是一个不复杂的案件,但由于涉及到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证据较多,历时将近一年才作出一审判决。

    起诉后,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业主方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认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其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予立案审理。遂作出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

    业主方诉称,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签名不实,存在伪造业主签名的行为,其所进行的上涨物业费征求业主意见的签名没有达到“双过半”的要求,上涨物业费的所谓表决无效,物业公司按照上涨后的标准收取物业费不合法。

    物业公司辩称,其上涨物业费达到了“双过半”的标准,并且按照上涨后的标准实际交费的业主达到了“双过半”,证明其按上涨后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合理合法。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涨物业费的表决,其单方征求意见也没有达到“双过半”的标准,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按照上涨后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在上涨物业费的表决无效的情况下,擅自按照上涨后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是非法的。其非法收取物业费无论是否达到“双过半”的标准,都不能反过来证明其之前表决的合法性。也就是不能以后一个非法行为,来证明前一个非法行为的合法性。否则的话,就会得出把非法的事做多了就变成合法的了这样一个荒谬的结论。

    为了慎重起见,主审法官对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签名进行核实。得出的结果是,物业公司所进行的表决不仅存在诸多程序违法,还确实存在大量的业主签名不实的情况。除去这些不实的业主签名,物业公司所进行征求意见的业主签名远达不到“双过半”的标准,其上涨物业费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当前,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非常突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保护业主的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需要业主依法进行,进行有理有据的诉讼。法律,是业主权利保护最有力的武器。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行走的法律:作为业主,法律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武器!(3)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htyptr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