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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实施条例修订意见稿》的想法壹

《土地法实施条例修订意见稿》的想法壹

作者: 捉放曹 | 来源:发表于2020-04-03 22:03 被阅读0次

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初学,有想法,其壹如下。

实施意见稿共八章七十一条。从章目上看,意见稿和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法)几乎一一对应。一般一来说,实施条例的结构比着基本法来编排,中规中矩。谈不上创新也不会犯多大错。

在“章”这个层级上,实施意见稿对比新土地法改了一个顺序、改了两个章名。新土地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意见稿把相应内容放在第五,其他章目依次递进,章名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二个改名的就是将新土地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照常见写法,基本法有什么章节,实施条例就有什么章节,顺序也不大会变动。为什么实施意见稿要把新土地法的第二章调整对应到自己的第五章?是创新还是另有其意?

新土地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下有6条,而实施意见稿仅有2个条文。实施意见稿此部分太单薄。我们的法律法规结构是总则在前,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条文数量少。其后的章节进行一些具体规定,条文数量较多。如果实施意见稿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章放在与新土地法对应的第二章,明显会显得不对称,没有“美”感,所以调到了第五章,让结构看起对称些,这个理由只是形式上的解释。就因为这个形式上的改变让我们发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新土地法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章,实施意见稿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章。乍一看,对的嘛,基本法规定有权利,实施条例就规定与之相匹配的“登记”。如果这样理解我认为就大错特错。权利和权利的登记是两会事。《物权法》将不动产登记规定在<总则>中,位于第一编,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土地法的使用权)列在第二、第三编中。在物权法的眼里,“登记”是属于原则性规定,比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地位”、“级别”高,所以列在他俩前面……

实施意见稿<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章有二个条文,内容分别是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从内容上看,这两条在土地法中属原则,也理应靠前居首。

想法其壹,将实施意见稿中地籍管理(49条)和土地登记(50条)条款提前到第一章<总则>中,分别改为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五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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