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学,有想法,其伍如下。
41条【签订合同】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以及方式、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市场上选择使用人的方式,其核心作用是确定接受特定价格的使用人。出让、出租方案按实施意见稿39条的说法,包含有土地用途、期限、价格、收益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是构成出让、出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本条有两项内容,应该分成两款。
“价款支付时间以及方式”用语不规范,所指太窄,只约定了使用人的义务,出让、出租人呢?何时交地?《合同法》12条相应表述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建议从之。
本条出现两个“处理方式”,用语累赘。
想法伍,建议修改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提前收回条件、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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