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学,有想法,其叁如下。
实施意见稿46条【宅基地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这条写得有些乱,混淆了一些概念。
一、所有权主体种类不清
新土地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包括三种形态,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三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本条一会儿村、一会儿小组,表述混乱。
二、执行机构和议事机构不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此,我们大概可以把村民委员会理解成做事儿的,村民会议理解成议事有权的。而本条却混用两种性质不同的说法,造成混乱。
三、臃肿
本条共3句话,每句话表述的含义大不相同,应该分成3款,不然显得臃肿。另外,“没有”用在条例中有点low,本条中段其实选至《民法总则》101条第二款“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想法叁,建议本条修改为:
【宅基地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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