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是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人,2007年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安排柯某和工友们加班。假期过后,老板安排他们多休息了三天。之后,他们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老板告诉他们,已经安排补休时间,公司就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了。那么,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老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这些节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按国务院规定,“十一”假期为3天。因此,柯某在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3天的加班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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