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农民采3株‘野草’获刑三年”的新闻甚嚣尘上,我查看了多家媒体的报道,发现其中缺少多个细节。比如,当事人是否明知故犯?“野草”究竟属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地政府是否组织过相关的普法教育呢?很遗憾,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都没有在相关报道中体现。怀着对此事件的好奇,我搜集了相关的信息,与大家一同来说道说道。
首先,秦某是否知道自己摘的是“兰草”?我认为是知道的。理由有二。其一,兰草和野草的外观相差甚大,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山里人,想来不会是第一次看到这玩意。老话常说靠山吃山,自家村子后山有的东西,有没有危害,能不能换钱,村里人比生物学家了解的都多。其二,“采摘野草被判刑”在当地不是第一起。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采摘蕙兰的判决就有四起。其中犯罪情节最重的叶某,采挖蕙兰共16丛52株。
中国裁判文书网其次,有网友反驳说,蕙兰并未被收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以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事实果真如此?是,也非。是,蕙兰目前被收入名录的讨论稿,即便通过,也是第二批;非,除了上述被反复提及的名录,1980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CITES),并于1981年4月8日开始生效。其中,兰科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皆被录入附录二。
CITES附录植物部分由此可见,除了《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中国对CITES附录一和附录II中所收录的野生动植物也负有重要责任。契约精神不可废。另外,卢氏县是全国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有各种植物2400余种,野生动物400余种,野生中药材1200多种。林业保护工作想必不会轻松。
又有网友反驳说道,秦某并不知道是兰草。即便如此,就能改变既定的犯罪事实?就能把责任推到政府缺少普法教育?你弱你有理?如果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责,或者减轻刑罚,将会降低犯罪成本,加大林业保护工作的难度。假设将蕙兰换成穿山甲,此事件想来不会引起诸多争议。因为经过媒体的轮番报道,穿山甲的濒危处境已经众所周知。而蕙兰相比其他兰花品种显得其貌不扬,没有引起市场的狂热追求,故而公众对其的认知是“野草”一般的存在。
这个事件最吸引我的有两个点,一个是媒体的报道缺少诸多细节,一个是微博评论所折射出的网友心态。前者我自行搜集了相关信息,对这个事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后者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真理越辩越明,道理越讲越清。
微博评论从最初的“农民采3株‘野草’判刑3年”,到“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到“蕙兰未被录入第一批野生植物名录”,到“卢氏县人民法院选择性执法”,再到“当地兰花采挖买卖泛滥成灾”…公共事件在各方的讨论过程中,不断地被传播、更新和修正。所以媒体理应客观、公正地报道,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事实真相。很遗憾,此事件当中,媒体做得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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