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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大国宪制-苏力(引论)

笔记:大国宪制-苏力(引论)

作者: 泠之屋 | 来源:发表于2022-11-06 10:55 被阅读0次

    引论:中国宪制难题

    现代国家概念来看,强调的是国土、人民和主权这三个要素(罗斯金:《国家的常识:政权 •地理 •文化》)“主权”本质上是从欧洲历史挤压出来的一个近代概念,既用来反抗中世纪凌驾于欧洲各封建君主之上的罗马天主教会,同时也针对了欧洲近代形成的众多民族国家。但在东亚这片土地上,西周之后的中国是不需要主权概念来应对这些问题的,直到19世纪中叶中国面对欧美列强并被拽人世界民族之林。

    中国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完全现代的国家概念,但中国这个 “国”,相比起西方历史上的各种国,一直很特别。她从一开始就不是城邦,也并非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邦国,也不像马其顿或罗马或蒙古那样没有多少内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整合的帝国。甚至她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美国学人白鲁恂就曾告诚其同仁,中国“只是一个伪装成(pretending)民族国家的文明(civilization)”。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究竞什么因素促成了中国的发生和构成?

    中国的发端是华北平原的小农经济。小农家庭是最有效率的生产组织。如费孝通分析的,与现代核心家庭仅仅关注生育后代因此是临时性社会组织不同,由于承担了长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等社会功能,农耕家庭,即便很小,也是农耕社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事业单位,是一种稳定的小家族!在此基础上,把村落生活共同体和血缘共同体转化为一种最小的政治共同体,几乎水到渠成。

    但小农经济很难自发构成超越自然村落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事实上在世界各国,小农社会往往就是一盘散沙或“一袋马铃薯”。

    《击壤歌》据说是中国最早的民谣,就反映了一位老农质疑了国家统一政治治理的必要性: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

    这里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共同体,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生活的或是文化的,只有无数村落共同体和众多部落共同体。

    但是,中原农耕区的民众一直面对两个无法彻底消除的重大生存威胁,促使他们必须超越村落或部落,逐步向四周扩展,最终构成一个超大型政治共同体。

    首先是黄河的治理。大禹治水首先集中在黄河中游,夏商周三朝疆域也都在黄河中游或重要支流地区(渭河流域)。到了春秋时期,随着黄河下游地区经济发展,人口日益密集,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齐桓公,在管仲筹划下,倡导同黄河中游各诸侯国订立了盟约,防止以邻为壑。

    第二个因素更重要,影响更持久也更广泛,但其凸显是在商代或是西周时期。这就是在东亚北部的辽阔草原上,与中原农耕文明几乎同时兴起的游牧民族的威胁。它一是唤醒了中原农耕区人民建立超越村落的大型政治体的意识,即家国天下的意识;二是在此后漫长历史中,必须以包容多种文明的方式来创造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和相应的先制架构,并因此影响了世界文明。

    以中原为中心,向四周扩展,建立一个疆域辽阔的政治体,一定会遭遇各地差异。这就要求这个政治体一定要更多兼容。

    如何有效梳理、分析乃至组织表述历史中国的宪制/构成?

    首先是“齐家”,即农耕村落共同体的构成问题。

    东亚这片土地上的小农当时最直观的需要,就是村落共同体也即他们的生活世界的安定和有序。秦汉之后,长期和基本的制度格局一直是“皇权不下乡/县”,这迫使农耕村落的构成和治理既是整个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治理结构上又与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制度无论在制度逻辑和组织结构上都相当不同,甚至必须自成一格。

    第二个层面或领域是“治国”,这主要有关广大农耕区。意味着一定要构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超大型政治共同体,为农人提供基本的和平和安宁,获得他们的归顺和认同,促使他们以缴纳税赋服兵役劳役甚至参加科举考试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国家政治。

    第三个宪制问题是“平天下”,包括主动拓展,将山川隔离的农耕区逐步纳人并最终融人以中原农耕为中心的文明体制中,在农耕区坚持自秦汉以来的中央集权制,作为这个中华文明共同体的核心区,在周边地区,采取、按受和容纳(contain)各种类型的地方自治。

    它们指涉的是三个非常不同的宪制领域,分别涉及三个性质不同但相互勾连的共同体: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共同体(“家”或村落),主要属于政治文化精英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国),以及中华文明共同体(天下)。构成三个共同体的基本资源要素以及制度实践相当不同,甚至根本不同。

    家国天下三者其实是中华文明这个政治体的宪制实践必须同时综合考量,必须兼顾的三个关键领域。政治文化精英于其中不可能真的 “修齐治平”,按部就班,处处圆满,样样兼顾。他们常常必须有所取舍,直至有所牺牲。

    真正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来不是宪章,而是令宪章正当合法的基础和前提,即宪制。只有当一个国家已实际构成,有了人民、疆域和初步的政治治理,制度大致确定,治理己实际开始,才可能开始制定宪章/法,才可能有宪法律学者关注的选举、政府组织和宪法律的司法问题。

    回到历史中国,更可以看出,最大的宪制问题一直是,也一定是,如何从多维度构成和整合中国,而不像在疆域相对狭小、文化同质较高因此治理相对容易的国家,宪制问题几乎就是如何组织个有权威的政府。

    最重要的宪制问题一定是如何构成并稳住这个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如何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来有效塑造并整合这个共同体。中国历代先制都要先创造一个哪怕松弱的社会文化共同体,在此基础上,才能开始构建这个政治共同体;不像西方许多社会的历史,基本是以既有的社会共同体(如古希腊雅典和斯巴达)或民族共同体(如英国或法国)为基础建立政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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