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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十六)侵犯财产罪

刑法案例(十六)侵犯财产罪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3-13 21:23 被阅读0次

盗窃、侵占和诈骗在刑法案例上很难区分,需要认真分辨。

案情

张某,李某,胡某三人共谋在某国道边趁修路堵车之际,从路过的货车上搞些东西。由张某携带割草用的镰刀,偷偷扒上司机巴某驾驶的行驶缓慢的货车,钻进大货物的油布,躲在里面,把车厢里运送的白糖抛到路边水沟里。李某和胡某二人骑着三轮车沿着河边,路边的水沟捡拾白糖,装上三轮车运走,张某共抛下白糖30袋,价值人民币3万元。

司机巴某从后视镜上看见有人扒货,即下车查看,当场抓住了张某,张某为了脱身,用镰刀照巴某的脸上砍了一下,将巴的面部划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巴某见此情形,驾车逃走。李某,胡某在20米开外,李某没有看见张某砍人的情况,不知端的。胡谋虽看见了,也没有吱声。(事实一)

李某、胡某捡到了20袋白糖,还有十袋在水沟里正在捡拾,张某前来汇合帮忙捡拾。附近村的村长黄某看见三人形迹可疑,就假装警察上前盘问:“我是警察,你们白糖是不是偷来的?白糖放下,人跟我去公安局。”三人误信以为真,停止捡拾。李某见状,打了黄某一拳,拔腿就跑。张某、胡某二人只好把三轮车停在路边,走在前面。走了约二里地,黄某又说:“算了,你们交5000块罚款就不抓你们了。”张某掏出身上的一部手机和3000块钱给了黄某。(事实二)

黄某返身去取三轮车和白糖时,发现不见踪影。原来,在此期间,该村村民王某路过此处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三轮车及白糖,看四周无人,就将其推走,拿回家中。不久,另一村民林某经过时发现在水沟里的十袋白糖,以为是从货车上掉下的,也捡回家中。(事实三)

巴某报案后,王某担心公安部门追查,将白糖和三轮车均沉入河道中销毁。巴某向林某索要白糖时,遭到其拒绝。(事实四)

问题

1、对于事实一,张某、李某、胡谋构成何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一,(1)张某构成抢劫罪,张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事后抢劫)。(2)李某,胡某与张某合谋盗窃,并实施盗窃罪的帮助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李某、胡某对暴力行为并不知情,没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3)三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对于事实二,黄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黄某冒充警察,触犯招摇撞骗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触犯诈骗罪,二罪系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按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规则,应当择一重处。

3、对于事实二,李某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李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客观上黄某并非真的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未执行合法公务,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尽管李某主观上误认为黄某是警察,具有妨害公务罪的故意,但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4、对于事实三,如不计数额,王某、林某构成犯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1)王某构成盗窃罪,客观上行为对象是停在路边的三轮车和白糖,距离非法控制人黄某近在咫尺,并且黄某马上返身来取,应当认定为黄某占有的财物,系盗窃罪的对象。主观上王某对于路边停放的三轮车及白糖,都应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盗窃罪的故意,故而构成盗窃罪。(2)林某构成侵占罪。行为对象是沟里的十袋白糖,也应认为系黄某占有的财物,系盗窃罪的对象。但是林某主观上以为白糖是从货车上掉下来的遗忘物,存在认识错误,具有侵占罪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构成侵占罪。

5、对于事实四,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罪数。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王某将白糖和三轮车销毁,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之前其对此对象触犯盗窃罪。盗窃同一对象之后,又毁坏,属于事后不可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一罪,并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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