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委“三严三实”第二专题教育方案要求,围绕严于律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廉洁上的干净人”这一专题进行研讨。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做到“严于律己做廉洁上的干净人”,谈一下自己的思想认识。
“严于律己,做廉洁上的干净人”这一观念要求,是做人的崇高境界,尤其是对于手握公权的党的干部队伍,做到这一点是需要长期的党性修养和不断地洁身自好才能实现的,来不得半点的放松和大意,因为我们面对的是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人物和各种诱惑。因此,我们要有“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律己意识,筑牢防变防线,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对工作勤恳,对家庭有所交代。
首先,严于律己,就要对党忠诚。要对党忠诚,就得学习党章、学习宪法,按照党章办事,始终和党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跟党走的理想信念决不动摇,不听信谣言,更不传播有损党形象的言论,时刻牢记入党誓词,永不叛党。在政治思想上,永远做到积极向上,经常性地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党的原则立场,是否站在人民群众的一边。作为一名县级质监部门的领导,我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姓“纪”的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职责就是执纪监督,要做好执纪监督,必须自己首先要遵守党的纪律,才能去监督别人。因此,只有对党忠诚,才能自觉自愿地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在工作中贯彻好、执行好党的各项决策,没有严于律己的态度,绝对不会是一名合格的纪检工作者。
所以,对党忠诚,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政治保障,也是政治要求,是践行政治纪律恪守政治规矩的基本要求,这一点任何时刻都动摇不得。
其次,严于律己,对人民负责。我们是质监卫士,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培育者和监督者。作为质监系统,履行《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法》四大法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是以技术手段执法和管理的经济宏观管理和监督部门,既有质量上的要求,又有安全上的职责。基于此,我们务必要严于律己,多学习业务知识,多掌握技能本领,正确的操作技术规程,和使用标准器,才能得出正确的、科学的结论,既是对企业的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人民的负责。多年以来的工作经验告诉自己: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才能得出真实结论,才能有利于企业、服务对象改正问题,提高质量和安全的可靠性。违背了这一点,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更是导致安全隐患发生的根源,违背了“守好厂门”的质监职责,是对人民交给自己公权的亵渎,甚或是犯罪,一旦被问责,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作为质监工作者,一定要严于律己,勤学多思,善于钻研业务,做到精益求精,绝不敢懈怠,否则祸患无穷,对不起人民给予自己的权力和信任。
第三,严于律己,对工作勤恳。勤勤恳恳工作本来就是起码的要求,更是一个人工作态度的展示。只有严于律己的人,对待工作才能做到勤勤恳恳。
作为从事了质监工作25年的我来说,始终感觉到:只有勤恳地工作,才能有为、有位,才能赢得同志们的尊重和社会的肯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粗枝大叶、办事不认真、敷衍塞责的工作态度,肯定在工作上会出现问题。如果遇到一点社会上不良行为的诱惑,经不起考验,任意地开出虚假的检定报告,或者是随意地扩大检定范围、乱收费、收好处费,抑或借故下企业工作而办私事,如此等等的不良行为,迟早都会暴露在阳光之下,轻则被单位处分、同志们奚落,重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家庭社会的蔑视。
另外,质监事业是随着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而需要不断地更新技术和知识的朝阳事业,不断利用新技术检验检测是客观需求。因此,只有严于律己,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威信和美德。
总之,要适应工作的需要,就要严于律己,勤勤恳恳,实现有为有位和体现个性价值观。
最后,严于律己,对家庭有所交代。作为公职人员,不仅代表单位、部门的形象,还代表着来自家庭成员的支持和理解。试问哪个公职人员的工作来得容易?无不是具备一定的个人条件,经过招考录取等形式而进入到现在工作岗位,尤其是党员干部,假设没有自己的努力付出,没有家庭的人员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单位同志的帮助,绝对不会到了目前的地位,手中也就不会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我们一定要多想想家庭对自己的期盼,那是期盼着自己平安回到家庭中来,而不是走向法庭、走进监狱。这一点,作为一名纪检工作者,通过自己所办的案件,真切看到公职人员家属。
所以,在平素的工作中,我通过身边的案例,深刻认识到,只有把握好自己,严于律己,才能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侵蚀。我感觉到要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在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等账目的同时,一定不要忘了算算亲情账、家庭帐,因为家庭首先需要的是完整,而不是物质的富裕程度;要牢记自己的廉洁行为不仅是代表着自己个人,还代表宗亲、家人!
总之,如同古人提出的做人的基本要求“忠孝廉礼”一样,廉洁是最大而又无私的孝敬和忠诚,是人际之间最佳的君子礼仪。唯有廉洁,才能干净、坦荡地做人、干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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