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世事为法律之体,法律为世事之用,法律是人民群众发挥自身及群体智慧提炼而来,无不是广纳世情千锤百炼得来的,一国之法律必定符合其国之世情,但有人或问:我中国地广人多,每地习俗必不相同,且民族众多,各有其传承文化,众多民俗风俗之中势必会有与法律相背之处,如何解?提此问之人不通法律之本来面目,何为法律?法律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是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换的产物,由此得出法律的诞生必然符合其诞生群体中大多数人的利益,由此引申出来:法律是为大多数人的常态生活服务的,是多数人赞成并维护的,是可以让大多数人的有基本利益保障的,这是法律的由来和意义。那民俗与法律相违背,必然是民俗有对多数人不利的地方,或者是对其地区的人有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无不如此。民俗风俗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产物,而法律是要符合国家大多数人利益的,在这两个条件下自然要把与法律违背的风俗民俗修改或禁止。
就像几千年来的封建王朝,延续千年,为何近代崩溃?是它不好吗?是它有缺陷吗?最主要的还是它落后了。
只要紧跟时代,那大部分事物的发展就是好的,就是正确的,而一旦被时代抛弃,落于人后,那过往正确的也就变成不正确了。
所以永远不变的只有变化,唯一能永恒存在的只有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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