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转变的三个前提条件分别是生育自主意识、低生育意识和低生育能力。
生育自主意识是指意识到生育不是“天定”或“神定”,而是“人定”的事情,个人及其家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多少孩子。
低生育意识是指意识到大多数孩子都能够在出生后平安活到成年期,不必要再像死亡率较高水平时期那样,为了确保两个孩子活到成年而生育更多的孩子。
低生育能力则是在夫妻生活中能够获得便利而有效的计划生育相关技术、药具和措施,具备实现生育意愿的能力。
由于生育转变的滞后效应,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一般会在死亡水平已经下降而生育水平尚未下降时,出现较快的增长,使人口规模激增,这种激增可能有利于,也可能阻碍了国家的整体目标实现。人口内部促使生育转变的意识和能力通常存在较大异质性。生育政策往往由国家政府部门主导制定,均化人群异质性,一方面唤醒和加强个人和家庭的意识,使其与国家所需的人口自然增长方向和程度相一致;另一方面提升个人和家庭实现生育意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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