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带着昨日竞技场上还未完的一股冲劲,又马不停蹄地赶往一家单位,追讨一起合同欠款案件。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委托的案件,案情清晰,证据齐全,只因为金额过小,领导觉得采取诉讼周期较长,如果能花最少到时间追到欠款,最好不过。
于是,花了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挤地铁前往。
说实在,我内心其实是不赞成这次前往商讨要钱。并非不赞成上门商讨要债,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法律人,上门追债是属于最恰当、最合适的一种诉前手段。
但是,如果在你再三警告还款,被告仍拒不偿还,甚至电话、短信不接情况下,这种上门跪舔的方式,只会无故增加债务人的嚣张气焰,愈会觉得你软弱可欺,压根没考虑过还钱。
作为基层人员,领导的命令不可为。
上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车程,碾转而至,不料想.....当到达被告所在合同写明的地址时,已经人去楼空,只留下片片枯枝落叶,随风飘动........
一种更加无奈疲惫感油然而生,但也深以为然,这种追要无果,人去楼空,早已经司空见惯。
好在天无绝人之路,当准备无功而返的时候,被告住所地的房东大姐正逢出门,一上门探听了解到,原来这个被告是租用这个大姐的房屋,但早已几个月前退租了。
大姐又说,可以去隔壁的那栋看看。???
为什么大姐叫我去隔壁打探,原来大姐知悉,之前这个被告认识隔壁公司的老板,或许到隔壁能找到一些线索。
在万千感谢大姐提供线索情况下,带着一种孤注一掷的想法敲响隔壁公司的大门,只在两声响声后,一个貌似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开了门,询问我们干什么的,我们表明了事情的经过,希望他们能认识这个被告能提供些许线索。
该员工表示,自己不清楚,或许可以找他们的导演,我心里纳闷~什么导演?
接着在这个员工指引下,我们见到了这个自称从香港来的导演。
“哇塞,貌似跟香港某人很像,但细看又不像。”见到这个导演的真容,心里觉得不好评判,但也未细问。于是上前握手示好,表明来意。
导演闻言,坦然告知,这个人他们确实认识,但是不熟,是通过熟人介绍的。
经过沟通,原来这个导演只是一家小公司的老板,也是做与被告相似的业务,关于被告的信息,他说愿意帮助我们跟对方联系一下。
虽然未最终如愿,最后表明帮忙转告被告一下,我们已经找他了,希望他早日还钱!
事情到此结束,如果说还有后话的话,那就是采取法律程序,即便换不了钱,也得要讨要一个说法。貌似中国人一向如此,虽然信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但真的一旦发生了扯皮,无论是多么大的屁事,都会诉诸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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