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魏大爷冒着生命危险救落水女子,190元手机进水报废,后来魏大爷花100元买了部新手机,希望女子能“报销”,网友评论魏大爷属于自愿行为,对方没义务“报销”,律师给出了正确答案。
3月29日上午,60岁的魏梅兵骑着电动车拉货时,听到河边有人呼喊救命,魏大爷急忙下车,跑向河边,女子在河水中沉沉浮浮,头不断地被淹没,马上失去了挣扎的力气。
此时女子丈夫在岸边脱衣服,准备下水救人,魏大爷见情况危机,衣服没脱,箭也似的跳入水中。多亏魏大爷水性好,两三分钟就将女子救到河岸。
被救后,夫妻俩连声感谢,拿出200元作为答谢费,魏大爷拒绝了。
可是魏大爷回家后,发现自己手机被淹报废,自己的手机是190元买的,维修费用几乎就能买部新手机,于是魏大爷花了100元买了部新手机。
魏大爷家境并不富裕,生活非常拮据,他希望自己买手机的费用能“报销”,却引起了广大网友们的争议。
有的人认为魏大爷舍身救人,一点手机费理应给予报销。但有的人认为,魏大爷是位男子汉,不应该这么小气,没必要让人“报销”
。也有的人说,魏大爷是自愿行为,既然是自愿,被救者没有义务为他“报销”,更有甚者居然认为魏大爷的行为有“碰瓷”之嫌。
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理,律师依据我国法律给出了正确答案。
律师:《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魏大爷的行为,是为避免女子生命受到威胁而进行援助服务的,魏大爷有权要求被救者偿付其手机损失费用。
所以魏大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与合理的要求。更何况,如果对别人施救,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将来谁还会仗义救人呢?
由此又牵涉到其他一些救人获偿情况:
①如果魏大爷手机没坏,但是想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否合法?
律师指出:索要报酬是可以的,无所谓合法与不合法。
②如果魏大爷索要报酬,但被救者不予支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将魏大爷的行为定性为“碰瓷”?
律师指出:不属于“碰瓷”,因为魏大爷是在
保障落水女子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要求补偿的,反而被救之人有责任支付一定合理的补偿金,比如:魏大爷工时费或者因施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③如果魏大爷因为自己救助不当,造成女子溺水或二次伤害,魏大爷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
律师指出:根据2017年10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魏大爷见义勇为的行为,即使存在救助不当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他也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无论如何,不管从人道主义上来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见义勇为一直是被提倡与尊重的传统美德。我们既要保障施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积极氛围,不能让施救者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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