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人民法院应否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

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人民法院应否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

作者: 33c2c2731982 | 来源:发表于2019-01-10 17:13 被阅读7次

    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人民法院应否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十一条 【排他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就条 【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技术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该产品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应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既充分维护了善意终端使用者的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引导专利权人打击侵权源头,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

                                      电话:15081859550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人民法院应否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idgar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