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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作者: 朱泙漫 | 来源:发表于2021-02-22 11:11 被阅读0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诉权的形成判决(形成之诉,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

    一,形成诉权(只能经过诉讼或仲裁的形成权)

    1,离婚请求权

    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5,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6,债权人撤销权

    二,继承

    1,基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和交付,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取得,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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