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描述
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系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对{承租人}享有的租赁债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原始权益人享有的租赁债权在租赁合同中得到明确约定。
1.1 单笔
{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承租人元朔公司以昆明南连接线杜家营互通主线桥至大冲立交路段路面资产及其配套设备设施作为租赁物件通过 “售后回租 ” 方式向原始权益人鑫桥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
元朔公司以回租使用、 筹措资金为目的, 同意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让给鑫桥租赁, 鑫桥租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元朔公司支付购买价款, 即租赁本金亿元作为对价;租赁利息按租赁本金所对应的各期租赁利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租赁年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租金总金额(包括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为 276,732.75 万元。
同时,租赁合同约定, 鑫桥租赁向元朔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之日为 租赁物件的起租日,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之日为租赁 利息的起算日, 租赁期限为8年, 自起息日至第8年(第 96个月〉的对应日为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承租人自起息日起每3个月的对应日,按约定偿还租赁本金。}
1.2 多笔
{本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系指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34户承租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截至2014年12月01日,资产池租赁资产未偿租金余额为人民币71,605.57万元,其中未偿本金余额为65,926.18万元}
二、资产特征
无
三、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1、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偿的租赁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融资物件留购价款除外)全部入池;
2、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
3、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4、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5、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7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无违约情况;
6、原始权益人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转让价款(原始权益人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部分、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
7、租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8、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9、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并已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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