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霍布斯看来,全人类具有一种普遍的倾向,这就是至死方休永不停息地追求权力的欲望。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并不总是因为人们希望获得比他已经获得的还要多得多的快乐,或者是因为他不满足于拥有比较适度的权力,而是因为他不能确保在不获取更多的权力的情况下,还能很好地保持他目前已经拥有的权力。
>> 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都要去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必然要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争斗,
>> 因此,“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 所谓“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因而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和惟一的道德哲学。
>> 自然权利”则要求自由地无限制地占有一切。
>> 如果人们要想确保和平和安全,就必须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
>> “自然法”毕竟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 仅仅依靠自然法,人们还是无法摆脱人人自危的困境。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
>> 所谓“国家”“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
>> 霍布斯给“国家”下的定义表明:国家的产生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而实现的。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它是担当起大家的人格的一个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个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权利和力量的一个公共权利;它可以使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
>> 辉格(Whig)为苏格兰语,原意为盗马贼
>> 托利(Tory)为爱尔兰语,原意为天主教歹徒
>>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也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订约是人们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了统治者,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只出让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 孟德斯鸠从广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参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 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 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种权利”。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 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
>> 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 立法权具体体现为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行政权体现为对外宣战或媾合、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表现为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
>>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使它们相互独立,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手中,使它们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国家。
>> 在卢梭看来
>> 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则是第三也是最后阶段。
>> 卢梭坚决反对专制制度,他像洛克一样坚持人民主权,但他也不同意人们在订约中还保存一些权利不可转让,而是主张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
>> 按照卢梭的设想,由于权利的转让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等于把权利转让给大家,又从大家那里获得了全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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