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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正确的订立方式

遗嘱,正确的订立方式

作者: 小小斜 | 来源:发表于2017-08-09 12:56 被阅读147次

    人类社会几乎从有文字开始就开始书写遗嘱了。在古代,遗嘱被称为先令,遗令,遗书等。遗嘱,是一种最古老的财富传承方式。

    虽然中国有着悠久的遗嘱法律制度,但是我国公民的遗嘱意识却并不强。即使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每年自然死亡的老人当中,立有正式遗嘱的不会超过10%。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没什么大影响,可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极可能面临巨额财产损失,甚至名誉受损。

    中国传统文化自古忌讳死亡,可是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死亡是我们每个人的最后的节日。认识死亡,面对死亡,接受死亡,是个必修的课题。尤其是当高净值人士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之后,在正确面对死亡后更重要的其实是怎么可以将生前的财富得以继续传承下去,按照自己的意愿让后代继承。

    那么,在生前立下代表对个人财富分配的遗嘱是个很好的选择工具。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5种具体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每种遗嘱都有形式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保存好原始录音。

    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将遗嘱拿到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的真实合法的意愿。

    由此可见,遗嘱也是有效力的;如下情况一定需要留意:

    立遗嘱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代书遗嘱或录音,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条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假如继承人各方各执一词,也会导致遗嘱的失效。

    遗嘱中只能合法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涉及到其他人的财产部分是无效的。

    遗嘱中应该对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将会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以上的各种情况,在立遗嘱时建议首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公证员是作为公证人的,不仅可以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其法律效力也是可见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遗嘱有可能不止有一份,一份公证遗嘱只能由另外一份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所以一旦订立公证遗嘱后,后面又发生需要修改原来遗嘱中的内容的,就需要去另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去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否则,即使后来有了新的遗嘱,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的话,最终会以公证遗嘱为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其内容。

    要订立一份完美的遗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任何一点的不妥都可能会引起巨大的纠纷,尤其是高净值人士的巨额财富。

    遗嘱虽然有其优越性,但形式也比较单一,只能确定财产的归属却无法进行具体的安排分配管理等。因此,实际生活中,建议大家可以将遗嘱和其他形式的财富管理工具一起使用,比如保险,信托,赠与等等(要了解这些传承工具,请查看公号往期内容)。

    一个看起来令人感觉很忌讳的东西实则真的可以帮到我们很多,遗嘱 不可小看,需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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