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规定: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规定2: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规定: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为15年。
规定3: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问题提出
通过以上三个规定,就会发现,如果一家企业某个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而该企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只保留15年,当第16年企业想提前报废改固定资产时,发现无法提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由于缺乏固定资产原始凭证,税务机关也无法受理改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进一步分析
规定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规定: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上述这条规定中提到的“其他未了事项”,具体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会计档案期限已满,但未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如果包括的话,那么企业就不应该将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销毁,而是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固定资产报废为止。
我没有查到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细化解释,如果按照上述解释口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就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冲突,企业应该提供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否则不能扣除损失。
如果《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不包含“会计档案期限已满,但未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那么这两个文件就存在部分冲突,导致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导致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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