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大嘴自2006年11月到酒店担任中厨烧卤师。2015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节假日期间,酒店要求赵大嘴到岗上班,赵大嘴拒绝。10月3日晚,部门主管熊焕扶向赵大嘴发送短信,告知其接人事部通知,因赵大嘴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纪,按酒店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明日不用上班,要求赵大嘴于10月8日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10月9日,赵大嘴填写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国庆节1日至3日没加班,酒店以此为由辞退被告。部门主管熊焕扶在离职申请单上填写:“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2015年10月15日,赵大嘴带新闻媒体到原告处了解情况,酒店表示并未开除被告,也未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另查明,被告赵大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69.17元。
仲裁裁决酒店赔钱!酒店不服起诉到法院:
没有解除,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因赵大嘴未上班,部门主管据此以被告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被告已被解聘,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45.06元。
酒店上诉:
1、酒店主管的意思不等于酒店的意思,酒店没有解除。2、赵大嘴带记者来解决,酒店通知其上班,赵大嘴拒绝上班,酒店没有解除。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认为:
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赵大嘴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赵大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赵大嘴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赵大嘴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酒店的《离职结算单》上只有部门经理熊焕扶的签名,人事部部、财务部及员工个人均未签名,可见赵大嘴的离职并未实际完成,在此情况下,酒店在《新闻说报》记者在场时要求赵大嘴返岗上班,赵大嘴予以拒绝,可见赵大嘴本人也有离职意愿,在本院审理案件期间,酒店仍表示希望赵大嘴返岗上班,赵大嘴仍拒绝。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经济补偿。
赵大嘴申请再审称:
1、离职手续已办,解除属实。2、加班需要劳动者同意,拒绝加班违法。
再审认为:
再审完全同意二审判决,维持二审结果。即拒绝加班,赵大嘴有过错,单位解除亦有过错。离职手续因单位相关部门没有签字,所以离职没有完成。赵大嘴不愿意上班,所以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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