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太空也有“法律”吗?但是有趣的就是,你知道史上第一部太空法在1967年就诞生,由联合国制定。
随着人类科技演进,踏入太空势必会变成常态,那我们该如何制定探索宇宙的新规范呢?
对着天空发呆的时候,你可曾想过外太空并不是遥不可及,外太空将成为人类拓展生存版图的全新领域。既然有人的地方就有法律,自然需要一套游戏规则让人类能自由探索未知的宇宙。
外太空法领域的发展,过去主要是在处理太空财产权与管辖权、太空武器、太空人员保护等充满挑战和未知的领域。但随着航空科技的飞跃进步,意味着太空发展不再是国家政府独占的研发标的,私营公司也可能参与外太空探索甚至创造宇宙商机。该如何制订并规范人类对宇宙的开发与利用,是未来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
最早可以追溯到1967 年!联合国的外太空条约怎么写的?
关于国际太空探索活动与政策条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联合国大会认识到人类向外太空发展的可能性,因此于1959年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员会(COPUOUS),成员包括美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加拿大、巴西、澳洲与欧洲太空总署等主要航空发展国家。COPUOUS的职责包括交换太空信息、密切关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太空行动,以及促进国际合作谈判与和平利用外太空等。
COPUOUS设立了专职委员会,负责处理法律问题和科学技术发展议题,监督外太空相关条约的执行情况。
目前规范外太空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67年批准生效之《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简称外太空条约(OST),为国际提供了探索利用外太空的基本法律框架及重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国皆能以全人类福祉为由自由探索外太空间,但外太空不受国家主权主张,不得通过使用、占领或其他方式将星球据为己有。
二、地球轨道、天体或其他外太空间,不得放入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平是通往宇宙的唯一途径。
三、各国应对太空物体造成的损害,以及政府或非政府进行的太空活动负责,并应避免外太空和天体遭受有害污染。
又为了支持外太空条约运作,联合国于1960至1970年代另外制定了相关条约,用以协助宇宙和平探索,包括1967年《营救协定》:宇航员意外降落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各国应立即加以拯救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1971年《责任公约》:考虑到外太空物体对人类生命造成威胁或财物损失的可能性,发射国应对发射到太空的物体或飞行中造成的损害与污染负赔偿责任。
1974年《登记公约》:帮助各国追踪发射到外太空的所有物体,联合国并设有登记处,规范太空垃圾等问题。及1979 年《月球协定》:和平使用太阳系、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权利与规范等。
外太空法是一个全新且未知的领域,很多议题需要被持续关注检视,联合国过去于1968、1982、1999年举行了三次外太空会议,主题分别为外太空探索、和平利用外太空、保护外太空环境等。
2018年第四次联合国外太空会议,则是外太空条约制定50周年纪念,将议题聚焦在 COPUOUS 的未来任务,包括如何规范更多的国家和非政府实体探索外太空等。毕竟在 1967年联合国制定外太空条约时,并没有预见到人类有可能发展出外太空商业活动及宇宙矿产资源利用等问题。
如今50年过后,自然有必要重新审视并更新外太空条约的相关内容。
太空法艰困争议:太空旅行、宇宙大战、太空垃圾、宇宙采矿
多年来关于外太空法的相关问题,随着技术进化一并发展,早已超越人类过去对宇宙的想像。近来,议题主要集中在宇宙探索及商业化利用,该如何分配权利责任等议题。
(一) 太空旅行
探讨太空法前,首先必须理清一个最根本的疑问是,外太空法所指涉的范围究竟在哪,难不成全宇宙都属地球人管辖?对此联合国官方也没有定义,或是难以定义。考虑到未来商业太空旅行的可能性(实际上已有多家新创公司正积极抢食这块宇宙大饼),该如何规范私人企业遵守外太空条约与相关航空规范是迟早要面对的问题,只要太空梭或火箭进入外太空的定义范围内,自然必须有相应的条约去做规范。
目前谁能进入外太空,原则上仍必须由国家个别进行监管。例如美国于1984年制定的《 商业太空发射法案》即允许美国民营企业能向宇宙发射太空载具。另外,要向太空或高海拔地区发射火箭,必须获得美国联邦航空总署(FAA)的特别许可、检查发射台和太空飞行器等。未来当外太空旅游公司开始运营,FAA还必须肩负起制定保护太空旅客指导方针的责任。
(二) 宇宙大战
宇宙大战听起来很玄乎,但敌人恐怕不是外星人,而是指航天大国将势力扩展到宇宙的可能性,且战争的形态并不局限于宇宙军备的武力展现,更多是卫星系统的布局与攻防。现今人类的日常身活对于外太空早已是高度依赖,例如每次拨打电话、进行金融交易或使用地图导航时,都必须依赖卫星信号。若发生国际冲突,只要瞄准敌方的民用卫星系统,就足以瘫痪整个国家的运作,外太空早已不是神话应许之地而是兵家必争的军事战略领域。
另外,可否将武器送上外太空,也存在争议。人类对于外太空的探索,起源于美俄冷战时期军备较量,将军事武器送上外太空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总统里根于1983年宣布的《战略防御计划》,通过在太空中建造镭射装置,一旦侦测到敌人的核弹进入大气层立刻进行摧毁的反弹道导弹系统。不少专家认为,将太空武器送上外太空,已违反了外太空条约,但有不同看法认为,外太空条约并未禁止运送武器上太空,况且武器是用来防御而非攻击。由此可见,没有完整且明确的法律或条约来规范人类在外太空的行动,将面临诸多难以预测的争议。
(三) 太空垃圾
夜晚仰望天空,你可能看到的不是万里无云星空满点,而是成群的太空垃圾。目前约有 50万多个物体漂浮在地球轨道上,包括卫星碎片及废弃的太空垃圾等,对人类探索外太空产生严重的限制与威胁,但目前并无任何法律能够管控。
该如何管控并减少太空垃圾是联合国近来关注的焦点。根据联合国于1971年制定的《责任公约》,任何进入太空的物品都必须在发射国注册,受主权领土管辖。原因是,如果卫星遭受攻击或自爆,将会产生大量的太空碎片,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卫星的运作,但谁应该负责清理空间碎片等责任归属问题仍混乱模糊。
为清理围绕在地球周围的太空垃圾,一些国家已自愿采取措施,防止制造更多垃圾,例如操控轨道上的老旧卫星撞击地球大气层使之灰飞烟灭等,但数量过多,各国目前仍在积极研发先进技术,减少太空垃圾对于宇宙探索的危害。
(四) 宇宙采矿。
宇宙采矿是近年来热议的太空议题,因为宇宙或天体上蕴藏着大量稀有天然矿产资源,直接在外太空或天体上进行开采研究,制作火箭燃料与材料,比起从地面运上太空,能省下更多成本,也能减少地球资源的消耗。然而宇宙采矿会引起一些疑惑,例如由私营公司执行太空采矿,是否会触犯外太空条约?
能否证明私营公司的采矿行为是为了所有国家和人类的利益?
目前,美国已有至少两家太空采矿企业(行星资源公司Planetary Resources和深空工业Deep Space Industries),希望在未来几年内进行小行星探勘资源与采矿。2015年美国通过《商业太空发射竞争法案》,即允许美国公民取得并利用小行星及其他太空资源。
卢森堡政府于2017年立法,允许私人经营太空探索与商业营运,并可取得外太空资源的所有权。然而允许公民能合法搜集宇宙资源的法案,是否触犯外太空条约仍有争议,原因是外太空条约规定任何国家不能声称拥有太空和天体的所有权,但针对私营公司则无相关规范。支持宇宙采矿者多主张,法案只是允许私营公司可以保留从星球中开采的宇宙矿物,仍然不得对星球主张所有权,宇宙自由和平利用的原则并未被破坏。
随着各国积极登陆月球和火星等地并建立殖民地的情况下,宇宙开采权及财产权归属势必要重新再为思考。有部分专家认为,同样是没有任何国家拥有主权,主要用于科学目的的领土,南极洲是可以效仿的模式;但终究必须有条约详尽纪载外太空的使用规范,否则不过是人类殖民掠夺的历史重演。
飞向宇宙浩瀚无垠,人类的科技演进必须要一个更完善的《太空法》
外太空的法律议题,看似很远但其实近在眼前,并且与我们的未来紧密相关。随着人类在太空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私人太空企业的商业行为不断增加,外太空与天体的相关法律议题,关系到的是国际政治强权角力及宇宙探险产学合作等实际问题。
1967年由联合国制定的外太空条约是未来太空法的重要基石,急需与航天科技发展同步进行修订。宇宙正在等待着地球人的到来,未来人类不单单仰望星空,因为我们不是在星星上就是在通往宇宙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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