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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也是劳动者

临时工也是劳动者

作者: 唐山律师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17-03-04 13:01 被阅读0次

    一、同体置换到近亲繁殖的计划时代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知识匮乏,管理世界的能力很低,经济社会都是由少数人统治,并通过计划进行分配和调解。
    首先农民一辈子被困在土地上,解决了多数人的吃饭和稳定问题。
    接着通过二元和剪刀差,把财产物力集中用于城市。

    那个时候最大的身份区别是:农民和市民,市民里最大的区别是干部和群众,群众里最大的区别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
    而且身份是可以继承的,我中学的一个同志毕业就进了税校,两年后就进了税务局,因为他爸爸是税务局的,不仅如此,他三个兄弟姐姐全部是国地税的,牛逼的很。
    你不用羡慕,这要是以前,连税校也不用上,直接就能顶班。以后进个子弟干部家属学校,近亲繁殖已经是进步了,以前直接就同体置换了,你不了解只能呵呵。

    二、农民有什么机会?
    现在有4亿农民进城,没有社保,没有社利,没有户口,留下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挣了点钱汇给家里,春节就是返乡流,央视大报道里是把这当成一个正面新闻的。

    与此相比,以前的农民不需要进城,他们可以参加到临时工队伍,通过季节工,轮换工的办法,补充到城镇生产单位,弥补繁重体重劳动者的匮乏。
    这些人的劳动条件非常差,待遇完全是天壤之别。
    我们现在也说临时工这个,那个,拿不到正式工待遇的一个零头,比如某电力局所长,月收入几万元,在一个临时工不过300元。
    我有一个当事人在国有信用社后勤做了30年的饭,伺候了无数任领导和几乎全部的信用社员工,每个月30天一天敢请假,月工痪只有1500元,最后退休金没有,保险没有,非常凄凉。
    而那些即使是普通员工,月工资万把千,退休就更不用说了。

    以前的农民,现在的临时工,呵呵。

    三、案例来了:不许歧视农民工,更不许歧视临时工。

    03 . “临时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法依规来认定
    “临时工”与“正式工”并非区分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认定。
    标签:劳动关系|临时工|正式工
    问题提出: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处理意见:①“临时工”时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并非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法规、规章、政策认定。②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实务要点:“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并非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法规、规章、政策认定。
    案例索引:见《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4/6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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