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3年7月,乌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组织团建聚餐。期间,参加者王某大醉。李某安排6名同事送其回家。抵达王某家后,有同事打电话,联系王某的妻子赵某,告知其,王某醉酒状态。赵某让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众人照办。但王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其妻赵某认为,李某组织此次活动,且和同事未劝阻王某饮酒;在王某醉酒后,处置措施不当致其死亡,应当担责。于是将公司、李某及送王某回家的6名同事均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20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王某参加公司聚餐,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担风险情形,且公司在聚餐后,已安排专人将王某送回家,事发后,又垫付5万余元医药费,故公司不应担责。其他被告也陈述,自己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对王某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其次,当天王某喝酒后全身瘫软,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同饮者负有扶助、照顾、护送、送医等救助义务,以避免危险发生。公司负责人李某安排未饮酒的其他同事将王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扶助、照顾的义务;第三,王某因送医延迟,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等人未及时将王某送医,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其行为属于履行救助义务不完全适当,应认定存在未尽法定救助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之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等被告共同赔偿赵某9万余元。
因聚餐饮酒,酿成大祸者,每年或多或少,时有发生。而发生此类问题后,本来的朋友、同事公堂对簿,似若水火,也屡见不鲜。
正所谓,小饮怡情,大饮伤身,暴饮害己,当此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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