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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没有过户,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房屋买卖没有过户,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作者: 李霖律師 | 来源:发表于2018-11-26 22:54 被阅读0次

    案例:老张(买方)与老王(卖方)于2010年10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系争房产纳入政府拆迁范围。那么,问题来了,政府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老张 和 老王 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孙建国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是,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老张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为该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老张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

    那么,老王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故:拆迁补偿款归老王所有。

    不过,老王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老张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老张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老王退还购房款,补偿相应的损失;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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