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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作者: 律视微言 | 来源:发表于2020-07-08 09:27 被阅读0次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是纠纷的核心区域,而孩子的抚养费既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又包含了费用的分担,所以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因为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件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已经把抚养费都支付了,为什么现在又要向我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我是不是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不给呢?

蔡某(女)和刘某(工程师)结婚两年后感情破裂,二人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归蔡某抚养并且刘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的抚养费。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照协议向蔡某支付了5万元的抚养费。但是随着物价上涨和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不断增加,而此时蔡某没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于是向刘某主张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而刘某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离婚协议一次性向蔡某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此时不需要再支付。蔡某方则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也不能阻却这一请求。

抚养费

那么,此时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可以成为阻碍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理由呢?

首先,虽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但是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如果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必要时”的情况后,那么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将获得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在本案中,随着当地物价提升和孩子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的增多,蔡某的抚养压力不断加大。此时刘某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无法维持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并且刘某具有较稳定的收入。虽然二人规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是这一约定并不妨碍蔡某根据法定条件向刘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所以,蔡某可以向刘某进行协商,如果刘某不进行配合,蔡某可以以子女名义或者子女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增加抚养费,并提供刘某一次性抚养费无法支付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证据来证明增加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抚养费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直接关乎孩子教育生活的质量和未来的发展,也正是基于此才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用法律保障儿童在成长中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很多人会混淆两对法律关系,离婚关系解除的是原夫妻的婚姻关系,而抚养费是解决子女和父母的关系,换句话说抚养费请求权是子女的法定权利,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灭失而消失,并且当抚养费符合法定变更情况时,未抚养方就需要适当的进行增加抚养费的支出,而不能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

王丽律师

离婚本身对于孩子的成长就产生心理上的打击,如果父母双方的在抚养问题上推诿和逃避,那么对于孩子来说他很容易产生自卑和叛逆的性格,自卑是因为孩子会认为是自己不够好才成为家长的负担,叛逆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吸引父母的关注。所以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有爱的家庭中成长,塑造完整的人格。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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