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1、工作场所
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2、工作原因
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二者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3、工商认定的排除
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予以排除.但职工因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则不得予以排除.因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原则,不符合《工商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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