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1、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5)民三终字第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11.29
裁判摘要:1、对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技术开发活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区分技术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合同签订之时的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当时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作为判断起是否虚报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标准。2、对于产品的理解,尤其是对中间产品的理解,既要考虑其所处的研发阶段,也要考虑起所对应的具体程序。3、技术开发成本包括但是不限于实验设备的相关费用,且技术开发成本也仅仅是决定技术开发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亦与技术开发成本一样,是技术开发合同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4、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实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项目产值的估算、项目成本的核算、项目利润的预测等商业分析,应由投资方完成。
2、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7.17
裁判摘要: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的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2期
1、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24
裁判摘要:1、技术工业化以技术的工业化应用为目标,仅能解决技术能否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问题。产品商业化以营利为目标,解决产品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利的问题。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纠纷中,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2、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投资方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选择符合商业化目标的标准,避免标准选择过低,导致技术工业化成功但产品的商业化失败(市场竞争力弱)。
2、刘玉荣、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7-27
裁判摘要:1、案外人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的,因该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2、误划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的,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该款项,转账款项并非“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亦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涉案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无须以不当得利另诉。
3、狄平,管耘,丁齐元,万学全,万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号:(2014)扬民终字第0264号,审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03.14
裁判摘要: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该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对此判定应当考虑房屋产权证书、款项支付、买受人占有情况等因素综合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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