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回说到
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双方为了平衡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之一,也就是为了双方能够对价交换。因为要保人想要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也就需要根据要保人的个人相关信息来判断是否接受转移风险的行为。如果要保人对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有所隐瞒、欺骗等行为,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拒赔。
详细前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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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总是交织的,只有双方都努力完成了自己本分的事,才能促进双方良好的合同关系。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主动权掌握在了保险人方。而 是公平的,不会让某一方处于长久的劣势。
所以法案中存在限制保险公司的某种制度,以平衡双方的优劣势地位。
“弃权制度”
弃权(Waiver),原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意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亦就是说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
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抛弃其解除权及抗辩权。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 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起见,本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若投保人明示或默示抛弃该权利,事后不得再行使。
弃权行为与告知义务的违反的功能与目的而言,通过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所享有的解除权之行使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应有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扩大承保的范围。告知义务人有违反告知的事实,法律所以承认保险人对之行使解除权,无非是为保险人本身利益的目的。因此,若保险人任意放弃解除权,并非法律所不容许,但该解除权一经保险人明示或暗示弃权后,往后不得再为行使,否则就会损害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而这项权利对保险人也不是无限期的,这样会使保险人哄骗投保人,使投保人处于虚假的安全感中,这是不公平的,保险人必须马上告知投保人其有撤销保单的意图,而超过30天保险人不行使,就不可在行使该解除权,这就是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写到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会使得保险人的知情在一定时间内不作为而被消灭,这是对投/被保人方利益的保护。
但实际上,这是对于帮助法律判决的条款,同样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条款。针对如实告知问题的针对性条文,不能很好的判断违反如实告知上的具体原因,或许真的是因为遗忘或者对自身情况的模糊概念;代理人的销售误导,代投被保人勾选如实告知选项;又或者故意隐瞒实情。这些客观的因素很难考证,以至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力不从心,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同的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保险法不同的认知程度,对保险纠纷就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其实设计条款的初衷,从现实意义来看,是对合同双方都双赢的条款。一方面,可以对投保人有一定的利益保障,促使能有更多的投保人进行投保,增加保险公司的规模保费。因为我国的保险现状是“松进严出”,当利润增大了整体利润扩大了,对单个投保人的理赔限制会相对较松一点。
所以,在这个看着比较鸡肋的条款上,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所以出台了一些巧妙手段,和运用了一些巧妙的经验选择来甄别健康与
“亚健康”
其实网上有人说,亚健康是一个伪命题。根本不存在亚健康这一说,但这句话又常常被保险公司的人挂在嘴边。
网上分析到,人体不会存在亚健康这一状态。要么处于健康,要么处于患病阶段,而不存在之间的一种临界状态。
而我认为,亚健康是一种长期不良生活习惯,例如:抽烟喝酒、熬夜饮食不规律、不卫生。导致内环境的紊乱,为身体患病埋下隐患,但又不体现出病症的一种状态。
所以在如实告知栏会有询问相关问题的选项▼
而在香港保险里,健康险投保上,抽烟与不抽烟的费率是不同的,而香港延续的是老牌保险国——英国的保险理念。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这一状态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费率或承保力度问题。
所以想要甄别亚健康与否,除了经验之谈的年龄,就需要一些手段去筛查
“体检及财务审核”
对于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很多人不陌生。因为对于很多投保的客户,很多都是亚健康状态,但保险公司又担心投保人没有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主动采取措施,让客户去指定的医院体检,保险公司承担一切体检费用。
又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和收入人群,保险公司出台了一个仅供参考的标准表,我们可以称为免体检额度表与免财务审核额度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客户带病投保的理由和选择
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
相对低年龄段的高年龄的人大部分会是或多或少有病史或慢性病,所以买保险的额度会往高了买,而额度越低这样的逆选择会越不容易存在,所以年龄越大,免体检额度限制会越低,直到年龄过大,对只要能买到保险就OK的思想程度,就需要全额度体检了。
而同样的,对于免财务审核来说,年收入对应的额度是有一个正常范围的。相对收入较低的,常理来讲不可能买高额度的寿险,这其中肯定有很多的猫腻和道德风险存在,所以购买高额度的保险,就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财务状况明细,例如:银行流水、企业资产证明等财务明细,证明你有资格和能力购买高额度的保险。
有人会发有疑问了
保险公司让我去体检,对我进行财务审查了,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告知了?
答案是:NO!NO!NO!
“体检程序的介入对如实告知的立场”
我认为,体检只是保险公司为了过滤掉投保人骗保的辅助手段,在我国这样以询问告知为基础的告知方式上,不应该减轻投保人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这么做了,会形同于鼓励保险欺诈行为,让投保人期待没有查出病症,或者与医生勾结的不良行为,来欺诈保险人,这是不能被接受的,社会效果不佳。并且通常有些病症可以通过药物暂时性的控制病理反应,例如:高血压,糖尿病。
为了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减轻,这一点希望各位谨记于心,不要到时候发生双方都不愿见到的情况。
如实告知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说它简单是因为它只是一个保险公司过滤保险欺诈的手段,说它难存在着上述以及前篇的学问,还有一些我没提及的问题,篇幅会太长,也就不一一解释。
为了化繁为简,我们能做到,也需要做到的是
1.尽量完整真实的如实告知
2.配合体检
3.做到自己的义务,也提醒保险公司完成自己的责任义务
4.找个专业人士,而不是找不专业的代理人,引导你违反义务,出现不好的结果。
需要了解更多或有什么疑问的可以私信我,喜欢请点赞。定期为大家更新保险的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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