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二)金融类;网络内容;不适用。
适用范围的另一面即“不适用情形”。

电子商务法不适用的情形具体为两大类: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内容的服务。
【金融类】
互联网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其监管和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待将来时机成熟,国家有可能专门立法。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很明显,上述业态目前只有互联网支付纳入电子商务法适用范围,囿于现阶段互联网经济发展水平、法律需求及电子商务法的能力与体量,其他业态暂未适用。
【网络内容】
此处网络内容系“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某些内容方面的服务”之简称,这些网络内容具体包括:网络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新闻信息等。国家已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以管理与规范,故不属电子商务法调整。
1,互联网音视频节目
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直播、转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等活动,属于该办法所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2,网络出版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包括原创数字化作品、原有作品的数字化、网络数据库及其他数字化作品,均属于该规定所指网络出版。
3,互联网文化产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原创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目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文化产品,或者将上述原有的文化产品数字化并于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化产品,均属所指。
4,网络新闻信息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利用网络提供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均属网络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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