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四)
01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这一规定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营活动设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则和依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同时是一种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并非特定经营事项的行政许可,因而通过商事登记制度专门予以规定。商事登记是指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问题已通过《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予以规定,所以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包括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而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所说的“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是指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经营者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涉及两类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1.设立网站的电信信息业务许可
一是建立经营性网站需要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所设立的经营性网站,都需要取得ICP许可。二是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经营者,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许可证)。有第三方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需要取得EDI许可证。
2.在线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
一般情形下,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在行政许可具体事项上实行线下线上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某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活动,只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无论是以线下方式经营还是以线上方式经营,都应当取得许可,如食品经营等。反之,线下经营不需要许可,线上经营原则上也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在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中,经营者在线下经营中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又开展线上经营活动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依法公示其许可证即可,不必再次申请取得线上经营许可。但是,作为例外情况,在某些领域,线下经营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若从事线上经营活动或者专门从事线上经营活动,还应取得线上经营许可。例如,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以及网络预约出租车许可等。
02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法定要求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这一规定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承担的三个方面义务。
(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是线上线下经营者都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可适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认定。
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存在缺陷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笔者认为,应从具体危险性角度判断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例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此外,应当明确的是,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和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属于不同的概念。产品瑕疵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如果不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则不属于产品缺陷。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产品瑕疵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电子商务经营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前者一般不承担公法责任,后者则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经营者还应承担公法责任,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是《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方面,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环保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符合环境标准的,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符合环保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给他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仍然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遵守环境标准只是不受行政责任制裁,并不意味着当然免除私法上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这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符合环保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这是关于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经营领域的概括性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及社会安全、保护社会利益、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予以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同样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不得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或禁止提供的服务。例如,军火、管制刀具、武器、军用警用物品、考古文物、毒品、人体器官、侵权商品、色情、反动、恐怖、迷信物品及书刊音像制品等。
03
违反上述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据此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与线下相同的违反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相关领域中行政许可、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禁止销售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电子商务法》中不再具体规定。例如,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提供食品餐饮服务不符合安全标准,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从事电器经营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等。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和请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经营者的责任。(北京工商大学吕来明 王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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