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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责任形式分析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责任形式分析

作者: 爱创作的学姐 | 来源:发表于2020-03-22 10:28 被阅读0次

    摘要民事法领域中的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具体是指排除致害行为的不法性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主要围绕民事法正当防卫展开分析,首先通过与刑事领域中正当防卫相比较,紧接着从立法目的、价值位序、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方式四个方面深层次剖析了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希望为我国相关法律理论研究与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正方防卫;侵权责任;责任方式

    近些年来,正当防卫逐渐成为了社会公众热议的重要话题,尤其是近几年的多起正当防卫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在被侵害行为中,控制限度,避免正当防卫超出限度,避免出现不应有的损害,才能避免承当民事责任,然而就目前民事法而言,在必要限度等方面,缺乏详细说明与规定,造成民事判决中,由于缺乏详细规定,经常性出现误判,不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民法权威性的同时,不利于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基于此,本文从立法目的、价值位序、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方式四个方面,深层次分析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对民法的完善与法治建设发展有着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概述

    所谓“正当防卫”,基于民事法角度而言,结合民事法具体规定,可发现个体在承受侵害人侵害行为时,为了避免自身受到致命伤害,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自身没有侵害侵害人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否者将要按照侵害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知民事法中的正当防卫建立在一定的限度内,超出这个限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个限度,民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仅仅是通过笼统的方式指明了必要限度。2010年颁布的《责任法》第30条内容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0条基于刑事角度阐明了正当防卫,并且就正当防卫的最大限度做出了一定的解释,概括起来,为了避免一些正当利益遭受持续性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在没有给不法侵害人带来损害的情况下,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否则需要按照损害程度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正当防卫,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在量刑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出发点,适当减少刑罚力度。综上分析,可得出以下三方面的结论:一是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定义正当防卫概念,民法与刑法在正当防卫中的理念、价值与原则存在差异。二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限度,造成民事判决中,缺乏依据,致使一些民事判决结果存在较大争议。三是正当防卫过限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缺乏一个详细的规定,致使民法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缺乏实用价值,不利于恰当处理正当防卫事件。因此,基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角度分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法正当防卫相关制度,从民事立法目的及其价值次序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并完善正当防卫概念。在此基础上,需要通过积极探索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让民事法在正当防卫案件处理中,更加有理有据,以此促进民事法适应性的提高。

    二、基于立法目的、价值位序角度比较刑事法与民法正当防卫

    刑事法的实践,更加强调“以暴制暴”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些违法法律的不良行为,通过严厉打击方式,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严格打击手段可以是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死刑等;民法更加强调“私法自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让社会各项内容时刻保持公平。《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第1条,关于民法重则中立法目的的规定,相比上述民事、刑法立法目的,更加强调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与尊严,通过调节好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全面发展。另外,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第2条中重新调整了价值位序,可直接说明现阶段我国法界更加注重人文,财产关系次之,简单来说就是民法更加重视构建以人为核心的观点,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民法的完善与发展。综上所述,民法以人为本、人尊严为伦理基础,以私法自治为规范手段,合理调节社会关系,以此构建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私法秩序,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第2条规定,可从两个角度加以分析,基于宏观目的分析,刑法通过暴力方式,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做出严格处罚,避免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基于微观目的分析,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保护国家与集体所有财产;三是保护合法公民各项权力,例如: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私人财产权力等;四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刑法理论界的学者普遍认为刑法的价值与立法目的更加侧重人权的保护,惩罚犯罪行为并不是目的,而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合法手段,通过这种惩罚,让一些犯罪人员意识到犯罪获取的利益,将会远远低于刑法带来的损失,这样会让不法分子意识到犯罪的危害程度,进而对法律产生一定的敬畏心理,自然会在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约束自身行为,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犯罪行为的最终定性,也是依靠相关刑法中的各项条款加以确定。结合刑事法律规定与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刑法立法目的可总结为:通过严厉的裁决手段,调整社会各类关系,保证人权。综上:民法在处理一些事件时所采取的手段更加人性化,通俗点讲手段具有民主性,可通过商量形式,确定最终的调节手段,并没有刑法中的强制手段,例如直接剥夺政治权利等。刑法作为法律救济的最后手段,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广泛,其主要是通过暴力手段,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分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概念,可概况定义为:为了避免本人、他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遭受的持续性不法侵害,或者将不法侵害程度缩减到最小程度,被迫采取的制止行为,在没有超出限度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强调的是,上述概念中所提及到的不法侵害指的是在民事侵权责任范围之内发生的不法侵害,不得超越责任范围限度。

    三、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分析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构建要件实践研究之前,相关人员首要工作是全面理解与掌握现阶段有关正当防卫本质的两种学说,一是基于法律权益保护角度而言,正当防卫制度的制定与事实,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基于侵害人保护下降说角度而言,正当防卫制度的制定与事实,被侵害人因制止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时,由于手段过于严重,给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使得自己陷入合法权益冲突的险境中,进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性下降。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在实践中,都有着侧重点,实践中应该兼顾两种学说,正当防卫标准、限度的制定,需结合侵害人保护下降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必要限度的合理性。所谓“防卫意图”,指的是被侵害人意识到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将会持续对自身带来危害,为了避免危害扩大化,或者说不想侵害人不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失更多的合法权益,考虑通过自身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基于防卫意图角度分析,刑事法与民法就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差异,但是在认定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差异,民法更加强调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脱离民事侵权范围;然而刑法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超越了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注重利益损失大小,侧重硬性规定,一旦超出法律界线,就要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所谓“防卫起因”,指的是引起防卫行为的不法侵害。刑法与民法在认定标准中大部分相同,但是在少部分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就以“侵害紧迫性”为例,民法显然更加严格,然而在刑法中,一般暴力性以及破坏性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具有“侵害紧迫性”。刑法中正当防卫是国家从法治建设角度出发,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这个明显的公法色彩,基于某一程度而言,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国家授予公民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具有紧迫性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综上,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侵害紧迫性标准定位为: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突发特征,被侵害人在承受侵害带来的伤害时,一旦没有采取防卫行为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及时通过后期的法律惩罚与法律援助,也无法弥补被侵害人的损失。部分防卫行为因具备持续性、稳定性,例如:开设赌场、住宅捏设立嫖娼馆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客体”,主要是指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与他人合法权益等,民法与刑法在此方面,利益种类基本一致。然而在价值位序上,民法中有着不同的理解,之所以有着这样的价值位序,是因为在实践中,不同程度的伤害将会给被侵害人不同的伤害,也意味着其采取防卫行为是否可行性,在社会利益面前,例如破坏公共设施行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制止这类破坏行为,但是在考虑自身行为是否能够取得效果时,可发现防卫行为并不十分紧迫,完全可等刑法途径解决。基于防卫时间角度分析,民法与刑法认定保持一致,民法上的事前防卫,主要是指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前为防卫行为,民法上的事后防卫,主要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结束之后的防卫行为。无论任何一种形式的防卫,在给侵害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失的行为,都会结合相关法律机制接受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基于防卫限度角度分析。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需结合“侵害人保护下降说”制定,需综合考虑与侵害行为的相关因素。一是侵害行为强度,发起侵害行为的人数、侵害行为是否携带工具等;二是侵害对象的防卫能力,现实中,被侵害对象防卫能力较弱,将缺乏能力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需适当提高必要限度,反之降低必要限度,通过这种方式,合理确定必限度,可保证必要限度的合理性;三是侵害行为给防卫人带来的危险程度。现实中,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判决,需严格按照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裁决,可保证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正当防卫制度方面,需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借鉴性吸收刑事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但是在实践中,需借鉴性吸收,同时注重适应性创新,才能保证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更加有效。同时,需始终坚持民法权力本位理念,使得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更能体现独立、平等、自由价值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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