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师以教,无友相论,故以转述自学之,以转述输出之,补师友之缺。)
孔子的学说分具体内容与精神方向两大部分。其学说的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基本理论与引申理论(任一体系学说皆是如此),精神方向则包含自我境界和文化意识。
孔子的学说,其基本理论包括“仁、义、礼”三方面,是其学说理论的主脉,而其他理论皆可看作基本理论的引申发挥,即引申理论。
所谓“礼”,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之“礼”,指制度秩序;狭义之“礼”,指仪态行为。在孔子之前,已有士大夫对开始区分“礼”“仪”之别,如《左传》女叔齐言鲁候知仪而不知礼,“自郊劳至于赠贿”是仪非礼。女叔齐之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即指制度秩序。礼、仪之本末已分。在孔子之前,广义之“礼”,作为制度秩序而言,天道是其根本,如《左传》季文子评齐侯“礼以顺天,天之道也”。这种观念因孔子出现而改变。
孔子对礼的阐发,一方面坚持并发展“礼”“仪”之分,强调礼本仪末,并指出“仪”并非一成不变;另一方面,孔子摄“礼”归“义”与“仁”,将礼之基础归于人的自觉心或价值意识,由“奉礼畏天”、“礼以奉天”的“天道为本”变为以人为本,肯定人的自身。
义者,宜也。孔子之“义”在《论语》中指“正当”或“道理”,视具体语境以此二意为中心略有变化。如“见利思义”、“使民以义”、“君臣之义”。
对于“礼”“义”之间的关系,“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即“义”是“礼”之实质,“礼”是“义”之表现。于是,一切制度秩序都以“正当性”或“理”为基础,即自觉意识为价值标准的唯一根源,强调了人之自觉之地位。“义”的观念的提出,使得“礼”从以天道为本的自然秩序变为以人之自觉为基础的文化秩序。
(注:转述自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三联书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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