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盲人小伙李先生因银行以他不会写字不能阅读信用卡条款、盲人用卡会存在安全风险为由,拒绝为他激活信用卡,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对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要求该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协助其激活。据媒体报道,这是国内首例盲人激活信用卡遭拒状告银行胜诉的案件。(12月17日荔枝新闻)
无独有偶,今年三月和八月也都出现过盲人去银行办信用卡遭拒的事件。在公众对此类事件的热议中,有一部分人支持盲人维权,认为银行的做法确实存在对盲人这一特殊金融消费群体的歧视嫌疑,使残障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另一部分人则是从银行防范风险的角度做出解读,认为出于银行风险把控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目的,拒绝为盲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是对视障群体的一种风险防范和安全保护。
对此笔者认为,为盲人群体办信用卡,应兼顾公平保障与风险防范两方面因素,且需在先保障公平的基础上再去防范风险。舆论不应将二者观点割裂开来,而应该辩证、全面地去看待该事件。盲人办信用卡,涉及到的矛盾点主要在于“如何保障盲人享有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和“帮助盲人群体防范信用卡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这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为盲人群体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拒绝为盲人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视力障碍人的歧视,也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
另一方面,出于风险规避的目的,银行也应当为盲人群体提供相应的金融风险预估服务。银行按照公司规定拒绝给盲人激活信用卡,实际上也是一种商业风险防范和为盲人规避风险的举措,无可厚非。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银行作为信用卡的贷款方,对于借款方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其实也合情合理。
但是,在此类事件中,对于如何把握好“公平”与“风险”的平衡,关键之处就在于应当首先在保障残障人士的公平权益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风险防范。
其实,早在2012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就曾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对如何保障残障人士享受与普通人同等的金融服务的权益做出了细致的规定,要求为可以签字的视力障碍客户,提供签字框工具或相应服务措施,便于视力障碍客户签名等。
尽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业的人性化关怀,保障了对残障人士金融服务的公平性,但却缺乏为这类群体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盲人办信用卡遭拒”这类事件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也呼吁相关部门不仅要保障残障人群的公平权益,还要尽快制定出为其防范金融风险的切实、完善的政策举措。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