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去法院阅卷,发现检方证据中有大量录音材料,而录音内容与录音文字严重不匹配,还有部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录音没有提供录音文字。
律师:法官,我要求复制案卷中的录音,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法官:不行,原始录音容易改变。
(画外音:原始录音在哪儿?公安卷交过来的就是刻录复制件的光盘,好不?)
律师:法官,我复制案卷中的录音好回去整理。
法官:你们不是已经复制了,看这一大本儿,还怎么复制?
(画外音:见过装糊涂的,没见过这么装糊涂的)
律师:我说的是录音光盘,这个是卷里的录音文字。
法官:那你就在这儿听啊,我们不限制时间、次数。
律师:这个录音与文字差异很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没匹配文字,还有大段没文字的,整理这些问题需要时间。
法官:你就在这儿整理。
律师:整理这些至少需要一周时间,我复制后回去整理,减少庭审时间啊!
法官:一周也没问题,我一周不干别的,就陪您阅卷。
(画外音:法官,你给律师出住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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