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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与道德之辩

电车难题与道德之辩

作者: 孤独大西瓜 | 来源:发表于2019-07-18 10:13 被阅读0次

    “电车难题”是道德哲学领域中经久不衰的争论焦点问题,乃至许多伦理学教材和课程都将其作为开篇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儒家哲学、功利主义、康德道德哲学等各家各派进行了持久而激烈的争论。本文将给出这个问题,并简要梳理其他伦理学流派的主张,之后重点从康德道德哲学出发回应这一问题,以“道德动机论”来“解决其不可解决性”,最终突出人性的尊严与道德价值。

     

      1.“电车难题”简介

       “假设你是一位电车司机。当电车驶入弯道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五名路轨工人正在整修铁轨。电车此时正在穿越峡谷,旁边一侧就是万丈深渊;如果你不想撞倒那五位工人,你就必须立即停下电车。你拼命踩着刹车——天哪!刹车居然在这时候失灵了。然而就在这时,你突然发现轨道右侧有一条岔路。你可以将电车驶入侧轨,以拯救路轨正前方的那五人。不幸的是,这条岔路上也有一名路轨工人。他不比那五人有更多的机会能及时从路轨逃脱,所以如果你将电车朝他开去就会杀死他。你会怎么做呢?”

       人们看到这个问题,通常的反应不是立即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因为人们既不想杀死一个人,更不想杀死五个人——不论如何,杀人之后的道德不安感、愧疚感和可能遭受的道德指控甚至法律制裁,都是他们难以接受的。于是人们马上企图寻找“缝隙”和“中间地带”,以求既不杀死一个人,又不杀死五个人。

    但从汤姆森的本意出发,她是想将这一问题极端化,将二者的对立推进到非此即彼的程度,从而将我们逼入一种两难的道德困境。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的逃遁是无效的——如果有人提出找到另一条没有路轨工人的侧轨,或用通讯手段通知工人赶紧离开等解决办法,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修改问题,比如“事实上并没有这种侧轨”、“情况紧急,通知工人已不可能”。

    经验性的出口总是可以用经验封堵,最终,人们必须直面这一两难。

    可能又有人会说,“我的解决办法就是不选择”。而这也只是无聊的遁词而已。在上个世纪,存在主义者早已尖锐而深刻地指出,存在是无可逃遁的,不存在也是一种存在,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正如萨特所讲的那样,“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如果存在真是先于本质的话,人就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人负责。”

    的确,这种选择是无法回避的,我们并不能因为反感某些情况就真地逃避选择,我们永远自由,永远要选择自己的行动,并为之负责。

    这样,排除了逃遁的可能性,我们只能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2.两种“保全整体”的道德观点

       在直接面对这一问题时,人们根据两种道德哲学回答说“为了保全五个人而杀死一个人”,这两种观点分别是功利(效用)主义和儒家哲学。然而这种援引可能是一种歪曲和误解,实际上,如果分别回到思想家本身,回到这两种观点的本来面目,依然无法明确地给出选择。接下来将作简要探讨。

       2.1 功利主义(效用主义)

    很容易想到的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的观点(“utilitarianism”一词更好的翻译应为“效用”而非“功利”,这样避免了“功利”一词给人的“庸俗、势利”等联想意味,直接以“效用”强调其注重结果、作用、影响的特征。不过由于学界用“功利”一词已成习惯,所以在这里也采用主流译法),“(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

    边沁进一步说,“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说它不是不应当做的。”

    如此看来,边沁似乎给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之道,因为相对于一个人,五个人是一个“共同体”,或者如果把六个人看成一个“共同体”,那么五个人就在“共同体”中占到更大的比重。为了“增大共同体幸福”,只好选择保全五个人而牺牲一个人。

    这种对功利主义的解读过于肤浅,把某个情境中的大多数人等同于“共同体”,把他们生命的保全等同于幸福。

    为了更明显地突出这点,我将用一种比较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依然是电车难题,依然是五个人和一个人之间的选择。试想那被救下的五个工人,其中有两个后来加入了黑社会,还有两个成了小偷惯犯,剩下的一个加入了恐怖组织,从事了很多恐怖活动,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犯;而侧轨上的一个工人,如果生命得以保全,依然默默地做着铁路工人,等到退休之后安然了此一生,他的生命虽然不是轰轰烈烈,他对社会的贡献虽然不是惊天动地,但至少是一个“正值”,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功利主义,按照“对共同体的幸福增进原则”,我们反而应该救下那一个人,舍弃那五个人。我们甚至可以半开玩笑地说,借着这场意外,我们代替警察执行了对坏人的死刑。

    有人可能会说,“你说的情况过于极端,概率太小,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然而我的回应是:我要说的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在不确定结果如何,不确定那种情况最能“增进社会福利”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声称根据功利主义做出了保全五个人的选择呢?

    这个极端的例子所突出的,是一部分人生命权与整个社会的幸福之间的冲突。的确,生命是一切的前提,没有生命当然就谈不上种种幸福。然而当有些人的生命活动会危害他人幸福乃至生命,极大减损社会福利之时,某些人中的大部分便不能等同于整个共同体中的大部分,一部分人的生命便不能等同于“最高的幸福”。

    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就是以结果评判道德行为,而在这种对结果未知的情况下,恰恰给不出答案。

       2.2 儒家哲学

    类似地,儒家哲学所提倡的“集体主义”、“牺牲小我成就大我”,也是一种倾向于多数人的观点。例如“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以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据此,有一种观点声称根据儒家思想,应该以大局为重,牺牲个体保全集体。然而,这种看法依然是肤浅的,至少在两个方面曲解了儒家哲学思想。

    第一个方面与前述相同,过于狭隘地理解“大我(共同体的幸福)”,认为保全某一具体情境的大多人的生命,就一定有利于促进“义(社会的整体福利)”,而忽视了这一情境背后更大的“大我”,即整个社会。

    其次,儒家哲学强调牺牲奉献,成全集体和大局,这是从个人的道德品格和修养来说的,意指如果一个人能够舍己为人,把集体看得比个人生命还重要,那么他就有崇高的道德品格(有“气节”)。但上述观点等于代替那单个工人做出了选择,非常外在地理解道德选择,这和儒家强调本己、强调本心的面向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只要预设了比五个人更大的“大我”,从儒家哲学我们也无法得出某种确定的根据,来指引我们做出选择。

    综上,不论根据功利主义还是根据儒家哲学,直截了当地做出保全五个人的选择,都是对思想的肤浅理解和误读。而只有时刻预设着整个社会(最大的“共同体”、最大的“大我”),才是比较深刻地理解了这种集体主义的精华所在。

    当然,我们可以据此对思想实验进行修改,将这六个人当作整个社会的缩影,而五个人此时就是整个社会中的绝对多数,此时根据功利主义或儒家哲学,最重要的当然是五个人生命的保全。这时我们确实可以声称,根据功利主义或儒家哲学,我们果断地选择保全五个人,牺牲一个人。然而这又会面对“集体利益侵蚀个人权利”、“集体暴政”的指控,在这一点上,康德恰好提供了有利的论证。

    3.康德道德哲学对此的看法

    3.1 同一法则的三个公式

    上一节的遗留问题是集体主义与个体权利的冲突,而康德的道德哲学事实上对集体主义构成了强有力的反击。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通过第一章的分析,认为一个“善的意志”不能是经验性的,而应该是普遍和形式化的,不因情况的特殊性,而因自身具有道德价值。由此过渡到义务,进而分析意志,在第二章提出了行动的唯一“定言命令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是这个法则的第一种表达,通常被称为“普遍公式”,此外,康德通过演绎分析,还从另外两个角度给出了此公式的变体,它们后来通常被称为“人性公式”和“立法公式”:

    “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

    “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

    如果将集体主义的选择分别代入三个公式中,我们就能很快发现,不论根据三个公式中的哪一个,均不成立——

    如果把牺牲一个人普遍化,那么所有人都被牺牲,无人存在,无人可做出牺牲他人的决定,也无人可被牺牲,行为自身取消,故不成立;

    为了保全大多数人而牺牲一个人,在这里被牺牲的人仅仅被当做保全整体的手段,而没有同时被看成目的,故不成立;

    被牺牲的那个人只是规则、秩序的接受者,只是服从某个准则,他的意志并非“自我立法的”,故不成立。

    我们从三个公式引发出的对集体主义的攻击是非常强有力的,于是,出于集体利益而忽视甚至侵蚀个体权益的做法,充其量只能被当作“权宜之计”,在道德上站不住脚。

    3.2康德式的解答道德动机论

    至此,先前给出的答案都被批驳了,似乎做什么都是错的,我们不知所向。

    在这里,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眼光的转向,从结果型的道德考量转向动机型的道德考量——之前不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儒家哲学,都或多或少把道德行为的结果当成评判的根据,而结果不是人能完全掌控的,总有我们不想看到却不得不看到的行为结果,电车难题就是这一困境的精彩例证。但是,根据康德的道德哲学,评判一个道德行为不是根据其结果,而是根据其动机。换句话说,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只要种种结果都非人所愿,那么一种道德行为就早已完成——

    “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即使由于命运的一种特殊的不利,或者由于继母般的自然贫乏的配备,这种意志完全缺乏贯彻自己的意图的能力,如果它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之后依然一事无成,所剩下的只是善的意志(当然不仅仅是一个纯然的愿望,而是用尽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手段),它也像一颗宝石那样,作为在自身就具有全部价值的东西,独自就闪耀光芒。”

    在电车难题中,一个“人以及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在形成不想杀人的意志,并且用尽一切手段来依照这个意志进行行动的时候,一种善的、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就已经完成。纵然结果仍然是他杀了人,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不想杀人的意志本身“独自闪耀光芒”。

    先于结果,善的意志早已自身完成。

    在第一章,康德着重区分了“出于偏好而合于义务”与“出于义务而合于义务”。一个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商业诚信、关爱邻人、自我保全,虽然符合义务公式,但是依然是出于偏好,因而也就是出于对某些结果的趋向而行动。类似地,电车难题中,人们不想杀人,很可能也处于经验性的偏好,例如不想感到羞愧、不想被谴责、不想被判刑等等,这种“出于偏好而合于义务”的行为,因其行为的全部动机不外乎对结果的考量,因而也不具有道德价值。与此相反,那种因“不能杀人”的义务本身而形成不想杀人的意志,也即“出于义务而合于义务”的意志,本身就已经在具有充分道德价值的情况下实现了自身,充分完成了自身。

    3.3价值与尊严问题的最终澄明

    我们看到,最终也没有哪种观点告诉我们一种正确的做法。这是因为,这个问题如果从做法和结果来考量,本就没有对的答案。电车难题的提出,正是要让各家各派的道德观点在此试炼,接受最严格的考验,从而克服独断与自满,加深我们对道德问题的理解。简言之,这个问题的意义,不在于如何解决,而在于为解决它而进行的争议、思辨本身,在于由不同观点形成的张力和空间。“为什么他们要讨论那些过去没有、未来也永远不会有结论的话题?因为我们就活在对这些问题的答案之中”,可见思辨与行为并非割裂,二者恰恰紧密相连。

    至此,我们终于“解决了其不可解决性”。经过最审慎、最虔敬、最严肃的考察,在这个严格的道德试炼场中,没有哪个独断的观点被留下。经过交锋,凸显出来的,唯有在道德领域人之为人的价值与尊严。

    参考文献(按照出现时间排序)

    【1】 Judith Jarvis Thomson. “The Trolley Problem.” Yale Law Journal 94 (1985) :1395-1415,1395

    【2】 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汤永宽、周煦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

    【3】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4】 《论语》、《孟子》,出自王国轩等《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6】米歇尔•桑德尔.哈佛大学公开课《正义》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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