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比如,对于Xx的认定,我国实行的是XX原则,只要符合《》第X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XX的情形,同时不违反《》第X条的排除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XX或视为XX。另,《》第X条规定,被告不认为是Xx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
从以上格式可以看出,说理先找到认定某个概念(如工伤)的原则和法条,(符合什么,排除什么),如果要推翻这个假定,就要分配举证责任。
今天看那个合伙协议纠纷的案子,加上以前的案子,发现最重要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各方说的话完全对立,就应该看具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交的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承担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规范说)。罗森贝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和原则是,各当事人应对有利于自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举证。”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当对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当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在此前提下,所谓的举证倒置,也就是相对于这一原则的倒置,而不是简单化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倒置。如果将这一原则适用于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则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应当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所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而反驳这些要件事实的对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要承担不能证明的败诉后果。否认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一方面是基于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基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要求。
在适用举证责任的原则时,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分清什么是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什么是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什么是权利妨碍的要件事实。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权利产生的基本条件,理论上每一项权利都有其产生的要件。例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是:加害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存在;加害人的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要件事实就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加以证明的,如果这些事实不能证明时,当事人的请求权便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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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啊啊啊真的困。
想在老公的怀里睡。
睡觉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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