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人问我,“XX保险公司怎么样啊”,“XX保险公司没听说过啊,靠谱吗”,“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而问题背后透漏出的其实是内心的不安。一方面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对保险行业缺乏认识,一方面是因为保险行业的负面形象,很多人担心后续服务出现问题,“好买不好赔”。
有人说买大公司的产品,服务应该会好一些吧!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品牌大跟服务好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然而,你还是想选大公司?因为你会觉得,“小公司没什么实力,容易倒闭”,这个想法可能才是我们真正的心结所在。
那么,我们追根溯源,保险公司会破产吗?答案是肯定的,会!但我们的寿险保单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保单。你一定在想,“what?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呢?
一、准入门槛高
保险公司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保险公司成立首先要取得保监会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牌照。
在金融行业里,基金牌照、券商牌照、银行牌照都是极其稀缺且含金量巨大的资源。而保险牌照有过之而无不及,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近乎于苛刻,特别是对股东资质的要求极其严格。
想知道寿险牌照有多稀缺,大家可以搜索一下百度牵头的“百安保险”,百度很有钱了吧,BAT巨头,等了三年,却迟迟拿不到牌照。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不是光有钱就能成立的,有钱只是最最基础且必要的条件之一。所以说从资金规模来讲,其实并不分大公司、小公司,因为都很有钱。
二、监管制度完善
1.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这套系统在全球都是数一数二,类似于一套预警系统。
简单来讲,偿付能力就是检验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说能不能赔得起的能力。在这种详尽的数学模式和压力测试下,可以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都是不会倒闭。
事实上,偿付充足率一旦低于150%,就会被保监会盯上。严重的会采取增资、拍卖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再保险、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等一系列的措施。而保监会每一个季度以及每年都会披露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偿付充足率是一个动态指标,某一个时间点的不足并不具有代表性。
2.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简单来讲,我们每买一份保单,都会往这个保障基金的池子里注入一部分资金。这部分钱就是用来救助保险公司,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但是,你可能还是想问,如果保险最终还是破产了,那我的保单会有损失吗?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必须把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业务的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保监会会指定一个保险公司强制接收。怎么样,够硬吧!
当然,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对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注意 ,这里会有人说,那我不是还是要损失至少10%或者更多吗?N0,no,no,这里的损失特指的是受让的保险公司,对于我们个人来讲,保单利益没有任何损失。
3.保证金制度
每家保险公司都要在指定的银行存放一笔资金,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这笔钱只有在偿还债务时才能使用,属于专项资金。
4.准备金制度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末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等。可以简单理解为,根据以往的理赔概率,提前把上一年还没赔掉的以及下一年可能要赔掉的钱准备好。
5.公积金制度
保险公积金指保险公司为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而保留的盈余,它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枳的总称,且为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钱是保险公司不作为股利分配的净利润,在保险公司亏损时进行弥补,没有亏损时用来增强偿付能力。
三、资金运用监管
投保人所交保费受到严格监管,必须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分散性、流动性四个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资金运用限于一下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相对于港险而言,内地投资渠道十分狭窄,会导致保单的收益率不会太高,但面对的风险也低了很多。
四、再保险
通俗的讲,再保险公司就是帮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的公司。比如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通用再保险等等。保险公司会把一些保额较大的保单分出一部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这样保险公司就把可能面临的风险分散了,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为一些特大理赔导致危机。
五、政策倾斜
中国自古有“官官相护”的说法,所以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是穿一条裤子的,甚至有人认为如果跟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法院一定也是向着保险公司的,但其实不然。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在实务案例上,法院也确实是这么做的。所以才会有“通融赔付”的现象。
通融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遇到不在保障范围内或者遇到违反如实告知原则的客户,肯定是不愿意赔付的,但架不住一些人各种上访,甚至出现一哭二闹三上吊这样的闹剧。为了和谐,只要不是性质特别恶劣且存在明显骗保痕迹的事件,保监会便会要求保险公司“息事宁人”,反正你们保险公司也不差钱。
以上并不是鼓励大家骗保或者故意隐瞒健康状况,只是说明一个事实——我们的寿险保单是非常安全的保单!目前还没有出现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即便到了最差的情况,还有政府帮我们兜底。更何况很多人评判保险公司大小,都是以有没有听过为标准的,听过的就是大公司,没听过就是小公司,感性认知往往是靠不住的。
以我们最信任的银行为例,根据我国2015年才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赔偿,最高偿付限额人民币50万元。相对来讲,《保险的保障基金》的救助力度比银行的给力多了吧!政府已经把我们要操的心都操完了,想买保险就踏踏实实买吧。
至于是选择大公司买,还是小公司买,并没有绝对的优劣势,我们更需要关心的是保险条款本身。品牌只是我们作为参考的其中一项,理性选择,综合考量,毕竟理赔是以条款为准的,而不是以公司大小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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