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结论:
保险公司是可能破产/倒闭的,国外也有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先例,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倒闭的可能性极低,国家从法律、体制和监管层面给保险业上了五大“紧箍咒”,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1.“紧箍咒”一: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高准入门槛
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必须为实缴资本),可是保险公司不是有钱的“张三李四”就能开的,由于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需通过“总舵主”--保监会批准方可设立,因保险属于金融业三架马车之一,对于社会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保监会会严格审查股东背景、财务状况、高管任职资格等。
引自“搜狐财经” 引自保监会官网2.“紧箍咒”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行强监管
《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3.“紧箍咒”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由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其中还规定各类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2015年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银行倒闭破产后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
截止目前,保险保障基金总共启用过两次,一次是2008年入股"老五家”之一--新华人寿,通过公司化运营,还盈利12.5亿元的利润,一次2009年是救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向中华联合控股注资60亿元,调整其股东结构,使其逐步走入正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942.26亿元,较公司化管理之初增长了5.5倍。这种资金规模救助一般的保险公司还是绰绰有余,2008年新华人寿的资产规模为1600亿元,保障基金都可救助成功并盈利,再细数目前市面市场的保险公司就可想而知了。
4.“紧箍咒”四:偿付能力监管
这个就厉害了,已经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英文缩写“C-ROSS”,这套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可以说是在金融领域领先于世界的,能够扛“200年不遇的大灾”,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会按规定公布偿付能力即资本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话就被划定为不足类,100%-150%划分为充足Ⅰ类(这一类已经被保监会盯上了,随时准备请去喝茶了),偿付能力在150%以上的被划分为充足Ⅱ类,一旦偿付能力不足类,保监会会采取:
a.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分红,
b.限制懂事、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c.限制商业性广告,
d.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e.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f.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g.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h.接管
引自保监会官网 引自保监会官网5.“紧箍咒”五:再保险体系
如果简单定义的话: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而再保公司、资管公司和投行又是金融界塔尖的集团,保险公司都够有钱了,可想而知,能做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有多有钱,全是金融大鳄...
以上为在国内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所以您看到的世界上的大型活动承保、巨型灾难背后都有再保险公司的身影,甚至于您的某一张保单其中的部分保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再次承保。
综上所述:极端一点说,在我国除非改朝换代,您所持有的保单还是非常稳健的。实际上,做为消费者更应该关心保险公司的产品性价比,后期服务,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的专业性等方面。
保险公司会倒闭/破产吗?论中国保险业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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